男子以公司名义卖了老婆名下的事故车,遭了60多万
违法的事情做不得,做了就得承担相应责任!何先生以自家公司名义将老婆曹女士名下的小轿车卖掉了,并在《二手车买卖协议》中承诺“无重大交通事故”,却被购买者杨先生查出该车更换过十多处零件、车损达六万九千多元。
最终,何先生的公司因为消费欺诈,被判“退一赔三”,不仅返还了21万车款,还除脱60多万赔款。3月1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典型的消费品维权案。
2016年3月13日,杨先生与D公司约定以21万元的价格向D公司购买登记所有权人为曹女士的小型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D公司承诺该车无重大交通事故。
杨先生支付购车款及其他费用后,D公司交付车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杨先生为该车缴纳了2016年度路桥通行年费,后发现该车曾于2013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并更换十余处零配件,维修费用六万九千余元。
基于此,杨先生认为D公司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二手车买卖协议》,责令D公司返还购车款21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63万元,且赔偿路桥费损失。
法院查明,该车辆原系曹女士所有,其于2012年受让该车。曹女士与D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23日,曹女士委托D公司销售本案涉案车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车辆曾于2013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十余处零配件被更换,仅该车辆单方维修费用即达近七万元。
该事故发生于曹女士与何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且属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D公司理应知晓上述事实。
但D公司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车辆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未如实向杨先生告知这一足以影响其是否选择购买该车或接受现有价格的重大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院遂判决撤销双方订立的《二手车买卖协议》,杨先生将涉案车辆返还给D公司,D公司返还其购车款21万元并三倍赔偿,同时赔偿车辆路桥通行年费。
本案于2016年在合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16年底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何先生及其D公司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经营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所具有的足以左右或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信息进行全面、充分并明确的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出售的产品具有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属性,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捏造虚假事实,造成消费者对所购买产品的属性产生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错误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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