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公司拒发工资 没工资条由标准说了算
中新重庆网10月22日电 (通讯员 莫密 杨枫)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每月的工资各持己见,又缺少工资条的佐证,这时每月工资是多少,到底谁说了算?这样的问题每一个劳动者可能都会遇到,法律上对此又是怎样规定?
为了深入普法,10月21日,重庆渝北区法院民三庭在龙溪街道花卉西路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件此类案件,并通过庭后的案件解读,让群众明白了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资表时,若劳动者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那么工资标准就该由劳动者说了算。
2011年6月,陈先生开始在某科技公司上班,直到2014年12月离职,但该公司未支付其12月的工资,为此,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到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12月的工资。
庭审中,双方就12月的工资数额发生争议,陈先生主张工资应该是6000元,但科技公司认为只有3000元,本来只要能够提供工资卡转账证明或工资条,这个问题就能得到明确,但问题在于陈先生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而公司声称陈先生的工资就只有3000元,因为有他签字的账本为证。但陈先生称自己的6000元工资是分两次发,每次各发3000元,自己均有签字,但签字的账本在公司财务处,自己无法提供,公司现在只拿了一本出来,另一本被公司藏了起来。
双方的争议点同时引起了旁听群众的激烈讨论,面对这样的问题,确实难以确定工资标准。而随着庭审的深入,陈先生举示了一份关键的证据《竞业禁止协议》,该协议上明确写明劳动者如果接受该协议,在离职后公司会按照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予以经济补偿,并写明公司将一次性补偿21000元,如果大胆猜测陈先生说的是真相,那么陈先生在该公司上班三年半,按协议规定就应该支付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补偿,21000除以3.5刚好等于6000元。审理到此,法官心中对双方争执不下的工资标准有了自己的判断。
鉴于案情的复杂性,法官在庭审结束时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在庭审之后的案件解读环节,法官针对工资标准的争议问题上,给出了法律上的解释:在劳动关系中,工资标准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但如果单位举示的证据与劳动者的主张不符,且劳动者能够举示相关的证据加以佐证,则将采信劳动者的主张。在该案件中,虽然公司举示出了有劳动签字的3000元的工资表,但劳动者能够提供《竞业禁止协议》佐证自己6000元工资的主张,如果这份《竞业禁止协议》得到采信,工资标准就应该由劳动者说了算,听到这里,群众们豁然开朗。
庭审期间,渝北区法院执行局在一旁向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在劳动争议、房屋买卖、物业服务纠纷等问题上给出了专业的建议,群众纷纷表示,法院的这次巡回庭审和集中普法宣传,让自己亲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具体运作,明白了今后维权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