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交巡警石船公巡大队查获一非法运输危化品车

06.09.2015  16:11
      中新重庆网9月1日电(通讯员 潘亚军 黄长富)8月31日,重庆渝北区石船镇的驾驶员邓某对朋友们忏悔到。原来,邓某因未经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被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队石船公巡大队民警查获,除对车上的危险品进行转运外,还被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邓某今年46岁,前些年买了台小型水稻收割机,为十里八寸的村民收割稻谷,在当地小有名气。每年到了稻谷成熟季节,邓某的生意都十分红火,忙得不亦乐乎。因为上次为收割机买的燃油用完了,8月31日一大清早,邓某便驾驶自家的皮卡车,驮着一个巨型油桶,前往石船镇加油站购买汽油。在回来的路上,被正在路上执勤的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队石船公巡大队民警拦停。

      邓某的车子还未停稳,民警远远就闻到车厢内飘出一股浓重的汽油味。民警走近皮卡车发现,小小的车厢内放置着一个直径1米左右、高1.5米左右的巨大蓝色罐桶,刺鼻的汽油味正从这个桶的开口位置源源不断地散发出来。

      “桶里装的是不是汽油?有好多?”民警问道。邓某回答说:“罐桶里装的是汽油,有1吨多重,是拉回去收割稻谷用的。”当民警问到他运输危化品是否已经取得公安机关许可时,邓某一脸茫然:“警察同志,这油是我自己用的,我又不拿出去卖,还得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吗?

      民警告诉邓某,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明确规定,汽油这种低燃点液体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不能想当然地想怎么运就怎么运。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邓某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事先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按规定上路行驶,而不是邓某之前想当然的那样。

      经过民警的法制教育,邓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为了安全起见,民警联系了当地有资质的危化品运输企业,由专业的危化品运输车对邓某的桶装汽油进行了转运。同时,邓某未经批准运输危化品,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邓某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有了这次教训,以后再也不能随意拉汽油了,还得按照国家的规定来啊!”拿着沉甸甸的罚单,邓某自言自语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