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14.04.2015  18:39

 

经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市级专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中《眼库管理》规定,对重庆爱尔眼科医院拟设置眼库项目进行了现场审核检查,结合专家意见,同意重庆爱尔眼科医院内设立眼库。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向我委书面反映。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具实名。

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

邮编:401147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