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路管理条例》7月施行 占用应急车道将重罚
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今后,在高速路上,机动车如在一段路上多次进入应急车道内行驶或停车,或将会面临多次处罚累加的重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违法侵占应急车道的驾驶员将会受到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重庆即将实施的《条例》规定:机动车不得在高速路应急车道内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
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里行驶或停车的,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然而,《条例》在审议过程中,有代表提出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危害大,将妨害事故救援和伤亡人员救护,有必要重申和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
那么违规占用应急车道的罚款次数如何来界定呢?车辆从行车道驶入应急车道内行驶即可认定其违法行为开始。如果违法行为一直持续的过程中只被发现一次,则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只罚款一次。其行驶里程长短、造成的危害大小将作为行政处罚的情节。
但是,如果第一次违法被处罚时,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状态而当事人拒不消除,并再次驶入应急车道的,将作为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处理,查获地执法人员可再次进行处罚。
具体到个案而言,在应急车道行驶违法行为次数的认定及处罚,还要考虑违法行为是否涉及多个执法主体辖区、其行为是否持续、是否存在故障停车等中断、间断的行为等多种因素,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将结合个案的证据和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截至目前,重庆全市公路里程达12.7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41公里,密度2.96公里/百平方公里,路网车流量以年均22%的速度增长。所有区县之间、省际之间全部实现高等级公路连通,二级及以上公路总里程达到1万公里。全市农村公路总里程增加到11万公里,乡镇通畅率、行政村通达率均达100%、行政村通畅率达85%。
在此背景下,加上目前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在规范重庆市公路管理工作上还不够完善,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因此,《条例》应时而生。
7月1日起将实施的《条例》具有以下主要制度创新和亮点:
1、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道、村道的管理权限
目前重庆市乡道、村道公路占全市公路总里程的90%左右,分布广、路线长,区县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对乡道、村道实施有效监管。《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村道的管理规范,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对村道的行政管理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乡道的行政强制权由公路管理机构实施。
《条例》对乡道村道管理方面的规定,有利于破解目前乡村道公路管理实践中“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的困境,有利于对乡村道路管理的有效性。
2、完善了超限车辆治理制度
《条例》设置专章明确了超限治理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治理效果。重点强化了超限运输源头治理制度,从生产、销售、车辆登记等各个环节加强了对超限车辆的管理;建立了超限运输车辆非现场执法制度,针对实践中违法超限危害大、治理难的现状,《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为加大对违法超限运输的执法力度,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超限运输治理联合执法。
通过这些规定对近年来超限治理的有益经验进行了巩固,为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治理提供了法制基础。
3、建立了通行保障制度
为更好保障公路使用人权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尽量减少道路封闭施工,确需封路的,必须履行公示公告义务,设置安全警示;二是对公路突发事件造成公路难以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引导车辆选择绕行线路。
《条例》关于通行保障的相关制度设计有利于充分保障公路使用人的通行权和知晓权,对相关单位的公告和公示义务的规定便于公路使用人出行前选择好出行时间和线路,确保安全畅通出行。(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