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 3起案例揭示潜藏法律风险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
新春佳节来临之际
亲朋好友聚会时
饮酒助兴必不可少
但共同饮酒的背后
都潜藏着哪些重要的法律风险?
1月19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共同饮酒后致人身损害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注意把握好饮酒助兴的尺度。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法院受理共同饮酒后致人身损害案件21件,其中因劝酒(组织者、参与者)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8件;因共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人身损害案件10件。
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对人身安全互负必要且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劝告、提醒、通知、协助、照顾、劝阻等义务,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饮酒有风险,共饮需谨慎。
为此,该院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倡导文明饮酒新风尚新风气。充分利用基层群众组织、民间调解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的指引作用,倡导适量饮酒、文明饮酒的酒文化。同时,鼓励提供酒水的餐饮部门适时履行劝阻义务。
01
过量饮酒致死亡
未加劝阻要赔偿
高某和黎某在某街道经营理发店,杜某在理发店的斜对面经营杂粮摊。2019年1月22日下午6时左右,李某来到理发店,与黎某、杜某一同去杜某家饮酒,期间李某和黎某分别买了凉菜和7瓶啤酒。席间,李某、杜某和黎某一起吃菜饮酒,黎某饮了6瓶啤酒已感醉意,杜某又拿出自家的白酒,黎某继续饮白酒,至9时许,黎某饮了3到4两白酒后才结束。李某酒后自行回家,高某得知黎某醉酒后来到杜某家,此时黎某已酒醉不醒,高某便和杜某拨打诊所电话,但诊所医生都已下班,后到某中医院请医生未果,高某与杜某回来后见黎某已经没有动静,就拨打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于23日凌晨21分赶到后确诊黎某已经死亡。23日凌晨1时许,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到现场进行调查,并作出鉴定意见:黎某系酒精中毒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黎某亲属要求李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71045.6元。主要理由为,在黎某喝了6瓶啤酒已经醉了的情况下,李某与杜某并没有阻止,杜某将自己家的白酒拿给黎某喝,同时李某作陪再喝白酒4两左右。李某喝完酒后又不将黎某安全送回家中。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同桌饮酒的李某虽然不存在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黎某过量饮酒后仍让其继续饮酒,其制止力度不够,没有尽到一定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黎某因饮酒过度死亡,李某应对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合理损失,由李某按照10%的责任赔偿73441.6元。李某上诉后,经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李某与黎某亲属就赔偿额协商一致并兑现。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有风险。在同桌饮酒过程中,共同饮酒者应当能够知晓饮酒可能带来的危害,互相之间具有一定的劝阻、照顾等安全注意义务,同饮者基于共同饮酒先行行为使共饮者处于醉酒等危险情形之中,在没有尽到必要且合理的注意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2
接连饮酒致死亡
参与者尽责无过
万某与陈某系多年好友,都有共同的养信鸽的爱好和饮酒的嗜好。吴某也系信鸽爱好者,与万某、陈某同属多家信鸽协会的会员。万某系某公司保安,陈某原系该公司保安。2019年5月8日上午万某、吴某、陈某到协会指定地点上完笼,三人相约到某餐馆吃饭,席间万某与陈某喝了一瓶白酒。饭后,陈某要回他家经营的驾校进行训练场划线,当时由吴某驾车与万某、陈某一道到达驾校场地,当时袁某(陈某之妻)也在驾校场地。约一个小时后,三人离开驾校前往另一鸽友处看鸽子,约一个小时后三人又联系朱某,要求去看他养的信鸽。三人一道到朱某的养鸽处看鸽子,晚上朱某煮饭招待三位。万某喝的自带的梅子酒,朱某、陈某喝的朱某提供的白酒。饭后由吴某驾车与万某、陈某一道离开朱某家。之后陈某中途下车,吴某驾车于晚8点21分将万某送至其所在公司门口,两分钟后开车离开,万某回门卫室。晚8点38分,陈某与张某(万某公司保安,陈某原工友)乘坐出租车回到万某公司门卫室,陈某自行走进门卫室。晚9点38分,陈某身体出现不适,万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出门等120急救车,9时45分120急救车到达。10点3分,万某给陈某哥哥打电话,紧接着给袁某打电话,10点19分左右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亲属要求吴某、万某、朱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420220.40元,责任比例为40%。主要理由为,吴某、万某、朱某明知陈某中午喝酒未醒,又邀约到朱某家喝酒。陈某醉酒的情况下不通知家属,不照顾、不劝阻陈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均存在侵权行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与陈某、万某系鸽友,全天都在一起,中午晚上虽在一起吃饭,但均未饮酒。从朱某家散席后,主动送万某回单位、送陈某回家,尽到了一个朋友应尽的情义。中途陈某下车,但吴某将万某送达至单位后,陈某与另一原工友安全回到了单位。吴某在整天的活动中并无过失,对陈某过量饮酒后抢救不及时死亡也无过失,故对陈某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饮酒是一种自由行为,饮酒人在饮酒之前属于清醒状态,其对自身是否能够饮酒以及饮酒多少有判断、控制能力。作为共饮人对饮酒者饮酒之后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该种注意义务是必要的且合理的,在尽到了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注意义务之后,其行为与饮酒者发生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
03
酒后驾车生事故
一起同饮皆担责
2017年11月10日深夜,邱某、李某(系邱某的女朋友)电话邀请万某、李某某、罗某、王某等人吃烧烤,期间大家都有喝酒。在尚未结束前,邱某因饮酒后中途离场,进入到停在路边的车中休息,其余人员继续吃烧烤、喝酒,李某微信结账散场大约凌晨一点后,王某、李某某、罗某来到车旁边与邱某道别后先后搭乘出租车或雇请代驾离开。随后邱某驾车将万某送到其居住小区门口,万某下车后,邱某继续驾车搭乘李某离开并沿着红星路往白桥溪大桥方向行驶。11月11日凌晨1时59分,因邱某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在转弯处因车辆失控,直接撞上人行道的大树,导致驾驶员邱某及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经交通巡逻警察认定: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随后,邱某的亲属要求万某、李某某、罗某、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5481.9元。主要理由是,万某、李某某、罗某、王某在明知邱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还纵容邱某驾驶车辆,存在过错,应当对邱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李某某、罗某、王某作为邱某、李某邀请的赴约人,在吃饭过程中明知邱某在聚餐时饮酒。在聚会结束离开时,罗某、李某某均陈述看见邱某坐在车辆驾驶室,万某还乘坐了邱某驾驶的车辆。作为共同参与聚会饮酒的万某、李某某、罗某均明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邱某负有一定劝阻义务。万某、李某某、罗某不履行劝阻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故依法认定罗某、李某某、王某分别赔偿13565.46元,万某赔偿33913.65元。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人因其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饮酒者酒后驾驶车辆的,共同饮酒人负有劝阻的义务,同饮者基于过错违反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便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在共同饮酒中,以下几种情形即需承担责任:
强迫性劝酒。 例如故意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经喝酒意识不清醒情况下仍然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
未安全护送醉酒者。 在饮酒者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意识、控制力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送医或者护送回家。
酒后从事驾车、剧烈运动等情形未加以劝阻。
原标题:饮酒有风险,共饮需谨慎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