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重庆市农业质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6〕234号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检测机构:
为加强获证农业质检机构的监督管理,构建事中、事后分类监管的动态机制,促进农业质检机构规范、诚信、健康发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质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6﹞35号,附件1)要求,我委决定开展全市农业质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我委对全市已获得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各受检机构”)实施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农业部组织实施,请按照农业部通知要求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自查
全市各受检机构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应包括质检机构基本建设情况(组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等)、资质认定情况、运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有关意见建议等。
(二)监督检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国办发﹝2015﹞58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要求,我委将于11月上旬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3家质检机构进行不预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检查组由3名专家组成,检查组成员由我委在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三)自查结果报送
1.各受检机构自查报告应于2016年11月13日前上报我委。
2.请各受检机构如实填写《2016年农业质检机构监督检查自查结果汇总表》(附件3),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上报委。在渝的部级质检机构请将该表报送至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并同时抄送我委。
3.检查组应于本组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期内向我委报送工作总结及《各检查组监督检查结果情况统计表》(附件4)
上述材料均要求纸质件及电子件同时报送。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
对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质检机构,我委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相应资质。
三、有关要求
(一)真实诚信,积极配合。各有关农业质检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如实填写、及时上报自查结果。积极配合检查组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消极对待。对自查或监督检查不符合项,应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深入整改。
(二)遵守纪律,公正客观。开展监督检查的检查组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四、联系方式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李 菁 电话:89133703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质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已获得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名单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