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科技支撑示范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13.03.2015  13:20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局、高新区经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和科技创新工作的新要求,加快推进科技支撑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实施,经检查评估、深入调研和认真研究,决定调整完善示范工程部分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调整项目和课题的管理责任主体。市科委主要负责项目管理,集成实施方和组织二方共同负责课题管理。若课题有调整变更,经集成实施方和组织二方同意后送市科委备案。    2.调整后续资金拨付方式。经2014年检查评估继续实施和整改调整合格的示范工程,及时拨付2014年度计划拨款,2015年度及其以后的后续资金全部调整为验收补助(即验收通过后再给予拨付)。    3.调整实施年限。根据示范工程实际需要,项目可适当延期结题,但最晚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4.调整部分集成实施方项目整合投入资金比例。对于公益类示范工程,其平台建设部分可以调整为全部由市级科技拨款支出;除此之外,集成实施方整合投入资金不得低于相应市级科技拨款的4倍。凡需调整集成实施方整合投入资金比例的,由集成实施方提出,经市科委同意后执行。    5.调整技术综合方团队职责和课题经费支出科目。经集成实施方同意,技术综合方团队成员可以根据集成实施方项目需要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技术综合方课题中的人力资源费可以调整为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科目支出,但不得列支设施设备费。    其余事项仍参照《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科技支撑示范工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结合示范工程2014年度检查评估情况,并按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于2015年4月20日前,与市科委签订《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修改(补充)合同书》,明确相关事项,完善相关手续,加快推进实施。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