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二中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引领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26.04.2016 13:24
本文来源: 法院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知识产权中以不正当竞争为代表的典型案例,引领对辖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不正当竞争
原股东离开 公司效益下滑
1999年,向某、蒋某、蒋某甲以及谭某在万州成立了太阳港公司,经营图书等出版物的发行。经过不断的努力,该公司在2004年取得了出版物发行许可证。
2006年开始,通过市场调查、分析、定位,太阳港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启航书店每年签订一份《图书代销合同》,约定太阳港公司在万州区代销由启航书店组织编辑、吉林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启航新课堂》丛书。从此,太阳港公司创立了在万州区域内专营“启航新课堂”丛书的经营套路。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2009年8月9日,创立公司的四人签订了《股东协议》,约定公司授权占股份15%的谭某全权经营管理,且所有股东不得在公司存在之时,自行单独在公司区域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
2016年6月10日,向某、蒋某、蒋某甲以及谭某四人在贵州成立了另外一家公司,其经营范围为图书、报纸、期刊等,由谭某法定代表人。
2013年,谭某从太阳港公司退股,并与其他三位股东签订了《退股协议》,其中约定,谭某在退股后,将不得再进入万州区域从事经营或协助他人经营太阳港公司相关业务,如有违约,将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2014年,启航书店与太阳港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图书代销合同》到期,启航书店没有再与太阳港公司续约。为此,太阳港公司也失去了关于“启航新课堂”丛书的专营供货渠道。从那以后,太阳港公司的业绩慢慢开始下滑,面临着经营亏损的局面。
调查:查找“对手” 竟是最熟悉的人
查找亏损原因,了解市场情况,挽救公司收益,太阳港公司对万州图书市场做了一次调查。在这次调查中,该公司人员发现,“启航新课堂”丛书依旧在万州有销售,而其代销的培优公司执行董事,竟然是与太阳港公司分道扬镳的原股东谭某。
“这是违反了之前签订的《退股协议》,谭某他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太阳港公司的股东们表示。他们认为营销“启航新课堂“丛书,是他们经过详细的市场勘察,以及精密的策划后的成果。并且形成的独有货源信息、客户信息、经营秘密、管理秘密等为内容的商业秘密,而谭某此前是知道这个商业秘密的。
经过再次调查,太阳港公司发现培优公司的主打商品就是“启航新课堂”丛书,且购买该丛书的客户均大多为太阳港公司的客户,这便是导致太阳港公司营业利润大幅度减少的原因
为此,太阳港公司以及其三位股东认为谭某在指导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允许使用,这违反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密要求,其行为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谭某听完太阳港公司的意见后表示,培优公司代销“启航新课堂”丛书是在太阳港公司与启航书屋的合约到期后。因此,培优公司与太阳港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行为。并且,由哪家公司代销,其选择权在于销售方决定的,不是谭某本人可决定。
关于《退股协议》的约定,谭某认为没有约定自己不能再经营启航新课堂这个明确的规定。只是说不能从事与原公司业务有关工作。故而,谭某认为太阳港公司的观点不正确。
另外,谭某还指出,太阳港公司并未将其销售图书列为商业秘密,也没有与公司职员签订保密协议等保密措施。
判决:依据不充分 法院驳回诉求
双方就谭某是否侵害了太阳港公司的商业秘密展开了激烈的争辩,由于争执不下,太阳港公司以及其三位股东,以谭某和培优公司拥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谭某和培优公司停止销售“启航新课堂“丛书,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本案所涉《启航新课堂》丛书系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的书刊,其进货渠道、销售对象等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原告并未举证证明。
被告谭某在担任原告太阳港公司经营管理人期间确实能够获得太阳港公司的经营信息,但太阳港公司并未将“启航新课堂”丛书的经营信息列为其商业秘密,也没有制订规章制度保护其经营信息,也没有与谭某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其他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虽然原告蒋某、蒋某甲、向某与谭某在《退股协议》约定谭某退出太阳港公司后不得再进入万州区域从事经营或协助他人经营太阳港公司的相关经营业务,但上述条款均属于竞业限制条款,不能视为太阳港公司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明确具体的保密措施。
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其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太阳港公司、向某、蒋某、蒋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作品放映权受到侵害
7首MTV著作权被独家授权
2010年7月1日,经成都藏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授权,金盾公司独家获得歌曲《姑娘我爱你》、《姑娘动了我的心》、《爱的天堂》、《阿啦家园》等7首歌曲MTV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随后,金盾公司通过重庆出版集团天健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了《金盾民族音乐作品集》光盘,光盘中收录了那7首歌曲。
在出具的授权书中,载明7首金盾公司将拥有MTV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MTV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全部权利)以及录音制作者权等全部邻接权;金盾公司有权排除包括授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以上授权歌曲的MTV作品,并且独家享有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金盾公司独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并进行维权的权利等。授权期限为十五年,自2006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6日。
歌舞厅未经许可播放MTV侵权
2015年8月,金盾公司发现忠县金柜娱乐城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金盾享有著作权的部分音乐电视作品。随后,金盾公司的人员通过收集证据进行维权。
2015年8月20日晚,在金盾公司的申请下,重庆市江北区公证处工作人员与金盾工作人员来到忠县金柜娱乐城,对收集保全的证据进行公证。
当晚,金盾公司人员与公证人员来到金柜娱乐城,经过查看其娱乐城的点播系统,发现这里可以找到并点播《姑娘我爱你》(索朗扎西版)、《姑娘动了我的心》、《爱的天堂》、《阿啦家园》、《青藏人》、《大美女》等7部音乐电视作品,其词、曲、演唱者、影像画面等内容与金盾取得著作权的前述音乐作品内容相同。
金盾公司工作人员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随行的公证人员对收集证据过程进行了监督公正。
歌舞厅承担侵权责任7100元
此后,金盾公司便以金柜娱乐城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金盾享有放映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其行为构成侵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柜娱乐城赔偿其侵权带来的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藏逸公司摄制了《姑娘我爱你》、《姑娘动了我的心》、《阿啦家园》、《爱的天堂》、《青藏人》、《大美女》、《远方情人》7首歌曲的音乐电视作品,其画面的选择、编排和创意与词曲的意境相互配合,体现了制作者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金盾公司通过藏逸公司的授权,取得了上述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相关权利。该授权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被告忠县金柜娱乐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中提供上述作品中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侵犯了原告对该7部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忠县金柜娱乐城赔偿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损失7100元。 来源:二中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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