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10月1日起:再生育证3年有效 办证时间最多11天

23.09.2015  09:50

      前天,重庆市卫计委发布《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修订)》,新《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公布的《办法》适用夫妻一方户籍在重庆,符合《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再生育具体条件的夫妻。相比现行办法,修订后的《办法》不仅体现了单独两孩儿政策带来的变化,而且办证时间缩短了一半以上,再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限也从一年延长至3年。

        单独申请再生育应提供证明

        修订后:加入“以一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独生子女一方父母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现在存活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修订前:“以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交双方父母婚育情况证明,双方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修订后删除)

        解读:从去年我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到现在已经一年半左右,越来越多符合条件的家庭选择生二孩。自去年3月到今年2月底,全市有46552对夫妇申请再生育,本次发布的新《办法》,也针对这一政策做出了调整。

        另外,由于实行了单独两孩的政策,修订后的《办法》也相应删除了过去单方面独生子女允许生育二胎的某些特定情况:比如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以及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以一方两代以上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等情况。

        部分夫妻不用提供婚育证明

        修订后:因申请人户籍多次变迁、长期人户分离、婚姻关系多次变化等,户籍地的村(社区)或法人单位难以核实婚育情况,无法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申请人不能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的,也可由夫妻双方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对自身婚育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对已在我市进行一孩生育登记,且在申请再生育服务证之前婚育情况没有发生新的变化的,申请人可不提供婚育情况证明,由夫妻双方填写婚育情况承诺书,对自身婚育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解读:修订后的《办法》详细规定了夫妻双方所需材料,如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等。

        《办法》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到户籍地的村(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规定的材料。

        最慢11天拿证 比过去快多了

        修订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将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两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修订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10日以上。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解读:《办法》管理下,再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左右。而修订后,再生育夫妇最慢在11个工作日内就能拿到再生育服务证,比之前大大缩短了拿证时间。

        证件有效期由1年延长至3年

        修订后:《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原《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作废。

        修订前:《再生育服务证》的有效期为1年,在有效使用期内未生育的,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凭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申请《再生育服务证》的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交回《再生育服务证》,延期申请经批准后重新发给《再生育服务证》。持证人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延期两次。经两次延期仍未生育的,持证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原《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并由发证机关收回销毁。

        解读: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将进行严惩。据介绍,一经查实,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再生育服务证作废;已经生育的,按生育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倍数计征社会抚养费,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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