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打工 出了工伤该不该获赔?
8月9日,在渝北法院发布的2013年~2017年该院行政审判白皮书中,记者了解到一起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典型案件:男子用弟弟身份证参加工作和工伤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家属向工伤管理保险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遭拒,于是将工伤保险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子未办理身份证,虽冒用身份,但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男子冒用身份工作 上班期间遇交通事故死亡
吴强(化名)生于1967年,在公安机关无户口信息,也未办理公民身份证。
为了生活,吴强持弟弟吴伟(化名)的身份证到北碚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以吴伟的名义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上班期间,吴强发现忘带手机和工作手套后,按公司要求回出租住房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死亡时44岁。
经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吴强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所却核定不予支付补助金
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称“北碚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认定书》,认定吴强死亡为工伤。
之后,吴强的家属向北碚区工伤管理保险所(以下称“北碚区工伤保险所”)申请吴强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待遇。北碚区工伤保险所经审核,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家属对核定行为不服,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北碚区工伤保险所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支付吴强工亡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庭审中,北碚区工伤保险所主张:参加工伤保险应实行实名制,吴强冒用他人信息,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形成事实工伤保险关系 法院判决撤销之前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吴强无户口信息和公民身份证,出于维持生活,冒用吴伟的身份参加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调整的职工,其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死亡,已被认定为工伤。
同时,单位也以吴伟的名义,为吴强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投保对象为吴强,即双方形成事实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尽管有审查职工信息的必要义务,但其辨别和审查能力有限,当职工身份信息被发现存在虚假时,如果就此否认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事实,无疑对用人单位太过苛责。并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吴强和用人单位有骗保行为。
故吴强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为,被告应依照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朱婷 实习生 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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