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渝农发〔2015〕38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等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农委、林业局、乡镇企业局(经信委)、扶贫办、供销社、农综办、残联、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简称“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贴息资金审查工作效率,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重点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43号)以及农业专项贴息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2015年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资金申报条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申报市级贴息资金:
(一)扶持对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业和以本市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和购置农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和股份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二)利息额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申报市级贴息的上年度利息发生额原则上:农业企业不低于40万元(18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30万元);农民合作社不低于20万元(18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万元,供销产业化项目利息额度见供销申报指南);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不低于10万元;农机购置有关要求见农机申报指南。对项目单位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三)利益联结机制。经营主体必须建立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利益联结机制相关指标,由市级有关农业部门在申报指南中明确)。
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的贷款应用于以下使用范围:
(一)农业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征租地贷款);
(二)农产品加工设备和技改(不含房地产贷款);
(三)农业种植、养殖业和种苗(种子);
(四)农产品收购(不含烟叶收购贷款);
(五)购置农业机械、设施设备。
三、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一)统一申报文件。在不改变现行农口部门贴息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权限的基础上,2015年贴息资金申报采用统一申报方式。即市级统一下发申报通知,农口有关部门分别提出具体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2—1、2、3、4、5、6、7),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在市级农口有关部门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二)统一申报要求。有关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市级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由农业部门(农委)牵头,会商其他农口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在本区县(自治县)农口有关部门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公告,面向社会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区县(自治县)农口部门要认真做好贴息资金申报资料的审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集体研究,对拟推荐上报贴息项目,在本区县(自治县)农口有关部门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三)统一行文上报。对经公示无异议,拟推荐上报的贴息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牵头,会签其他农口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报送市级农口有关部门和市财政局,同时附本区县(自治县)申报通知、拟推荐上报贴息项目公示佐证材料(复印件)、2015年财政农业专项贴息项目申报汇总表。统一上报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区县(自治县)农口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可预先按市林业局、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先行开展预申报工作。农综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待中央申报指南下发后,再另行下发市级申报指南。林业、农综贴息项目的申报材料仍需纳入农业部门(2015年3月20日前)牵头上报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具体要求详见申报指南。
四、工作要求。贴息资金统一申报是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一种方式,区县(自治县)农口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加强配合、相互沟通、集体研究,认真做好贴息资金审查工作,严禁重复申报贴息项目。在市级审查中,如发现重复、多头申报贴息项目,一律收回贴息资金,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重复申报的经营主体,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贴息资金。
附件:1、重庆市财政农业专项贴息资金区县审核汇总表
2—1.2015年农业产业化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2—2. 2015年农机贴息项目资金申报指南
2—3.2015年供销产业化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2—4、2015年乡镇企业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2—5、2015年康复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2—6、2015年扶贫信贷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2—7、2015年度林业贴息项目申报指南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乡镇企业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9日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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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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