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力公司减半收取房地产企业临时接电费
29.03.2016 17:04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3月28日,记者从市电力公司获悉,为积极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精神,今年1月15日起,凡该公司受理的房地产企业客户临时用电申请,其临时接电费均在过去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
市电力公司相关人士介绍,根据国家发改委与市物价局相关规定,临时用电电力客户申请用电,应向供电企业预交相应容量的临时接电费用。而根据《意见》精神,今后我市房地产企业可享受减半收取临时接电费。具体申请流程为:房地产企业到供电企业各营业厅提交临时用电申请,同时需提供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房地产项目建设立项批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供电企业受理房地产企业客户申请后,将及时到房地产项目现场进行查勘,并审查客户是否符合执行临时接电费减半收取政策,审核通过,则按减半收取政策执行。届时,供电企业会及时向客户发送《缴费通知单》。客户需要在装表通电前,完成合同签订和临时接电费的缴纳。
用电客户若对该政策有疑问,可致电88322128咨询。
我市临时接电费统一收取标准
(渝价[2004]68号文规定)
用电受电电压等级 | 线路类型 | 临时接电费用(元/千伏安) | |
供电部门规划建设改造 供电工程 | 客户自建本级电压 外部供电工程 | ||
0.38/0.22千伏 | 架空线 | 270 | 225 |
电缆区 | 405 | 337 | |
10千伏 | 架空线 | 220 | 160 |
电缆区 | 330 | 240 | |
35千伏 | 架空线 | 170 | 100 |
电缆区 | 255 | 150 | |
110千伏 | 架空线 | 90 | |
电缆区 | 135 |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9.03.201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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