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法院出台办法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审理
02.03.2017 06:35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明确基本要求。《办法》适用于受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环境资源再审案件、依指定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参照《办法》执行。《办法》规定,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审查要坚持环境正义、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注重预防的原则。工作思路上,适用段落清晰、环环相扣、完整反映环境司法过程的“三段五环”审判工作法,把环境保护贯穿到环境资源审判的全过程各环节,即全面抓好诉前协调、诉中审前阻却和综合认证、诉后判后修复和倡议建议,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是规范庭前准备。规定环境资源审判庭收到案件卷宗后,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的同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环境保护告知书》。将“现场查看”作为环资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原则上要求现场查看涉案环境危害情况,查看时应注意环境危害种类及程度、危害行为是否持续、是否需要采取防止措施等问题。细化释明内容,规定审理、审查环资案件前,法官可以向当事人释明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的法律规定。对重大、复杂、新类型及典型的环境资源案件,优先考虑邀请专家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并做好庭审微博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巡回庭审等预案。
三是细化庭审流程。具体列举法庭调查要点。规定庭审中除查明一般案件事实外,法官应围绕环境危害的种类及程度,以及危害的隐蔽性、滞后性、是否可能出现迁延或者加重的情形、是否有科学的修复措施等事实展开调查。明确庭审质证认证需注意的问题。规定法官依照举证责任分配情况引导当事人举证,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再根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证,并充分考虑专家咨询意见。阐明环境法治教育的环节及内容。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最后陈述之前,法官可以进行环境法治宣教,宣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的一般法定义务、本案危害后果及防治等,并就加强环资案件巡回审判作了要求。
四是规定裁判要素。树立环资案件裁判的价值取向。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充分考虑裁判内容是否有利于环境修复、裁判方式是否有利于及时执行、裁判结果是否有利于增强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等问题。明确判决书应当增加的内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达环境修复意愿或者采取环境修复措施的,法官应当在判决书中载明。判决采取环境修复措施,有资质机构已经作出修复方案的,法官应当将修复方案列入判决书附件。对于依法可以进行调解的环境资源案件,由法官参照相关诉讼法规定主持调解,可以邀请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专家参加。
五是注重判后修复。设置判后回访环节。对有较大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法官应当进行判后回访,重点了解环境危害行为停止情况、危害防治情况、修复措施实施情况、其他善后工作情况等。建立倡议建议机制。对重大、典型的环境资源案件,法官在宣判时或宣判后可以向相关机关或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或司法倡议书。确立判后情况通报程序。根据案件需要和审判公开的规定,法官可以将判决情况等通报环保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明确执行配合要求。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环境资源案件,判决主文中有非金钱给付的执行内容的,必要时主审法官有责任给予配合。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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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3.2017 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