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微信号一天就能“躺赚”200元?当心成为诈骗团伙“帮凶”

14.10.2021  12:21

10月14日上午,江北区公安分局联合区网信办、商圈办等多部门联动,在观音桥商圈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法制日主题活动。

活动中,网安、经侦、反恐、法制、智侦中心等警种,向广大市民朋友广泛宣传“净网2021”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现场通过展板、海报等形式公开了一批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今年1月,大学生小金在QQ空间看到一则广告:租微信、QQ日结,轻松一天在家收入几百元。小金想着只需要把微信租出去,什么也不用管就能赚钱,这也太舒服了,便添加了发布者的QQ,出租了自己的微信号。

殊不知,犯罪分子利用小金的微信号实施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致使多人蒙受财产损失。

今年1-9月,江北区公安分局网安支队陆续接到诈骗报警,民警根据微信号进行梳理排查,锁定到了大学生小金,原本以为是找到了幕后人员,在对其进行询问审查时,却发现了另有内幕。

据大学生小金供述,犯罪分子以每天200元的价格租下自己的微信号。最开始,他并不知道犯罪分子拿自己的微信号做什么,直到某天有多笔大额转账记录出现,小金才意识到这可能涉及到了犯罪。虽有犹豫,但小金终究还是没有抵挡住金钱的诱惑,继续将微信出租,直到被民警传唤调查。

根据小金提供的信息,民警展开循线追踪,锁定了嫌疑人吴某、程某、刘某、黄某、崔某、唐某六人,并将该团伙成员全部抓获。

目前,嫌疑人已全部被采取刑事拘留,案件还将做进一步侦办。

警方提醒: 犯罪分子往往喜欢盯上无经济来源的大学生或者是没有稳定工作的年轻人,而出租微信号的本质,是网络黑灰产业借普通用户身份实施违法犯罪、逃避监管,请广大网友切勿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网络诈骗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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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律知识科普

网络生活越来越丰富,可你知道网上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吗?

1、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3、利用信息网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4、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5、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6、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7、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构成诽谤罪。

8、利用互联网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的 ,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9、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出租、出售电话卡、信用卡、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支付宝账户、微信支付账户等,达到相关标准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0、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上游新闻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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