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新法治管理新模式 推动社会办医依法发展

13.01.2015  19:29

2014年11月1日,重庆市颁布实施新版《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执业规范、监督管理等纳入法治轨道,并从法律层面为社会资本办医提供了更加公开、透明的发展环境,推动医疗卫生法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一、《条例》修订背景

重庆市原《条例》自2000年7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全市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化,原《条例》因年久失修,与医疗机构管理实际不相适宜的问题日益凸显,越来越不能满足加强行业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同时,由于历史、体制、机制等原因,重庆市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优质医疗资源短缺、过度医疗、执业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因此,放宽医疗领域准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回应社会关注已成为新时期发展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积极鼓励社会办医,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执业、监管等活动,重庆结合地方实际,于2014年8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使其更有针对性、操作性,更具地方特色。

二、规范社会办医凸显六大特点

一是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只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均不受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数量限制。中医、中西医诊所纳入范围,不受地域、数量和资源设置规划限制。规划到2020年,全市民营医院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25%。

二是下放医院设置审批权限。实行简政放权,将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是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大幅压缩行政审批时间,变更《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时限分别由原来的20日、45日压缩至10个、20个工作日,压缩幅度近50%。同时,优化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对拟批准的情形增设了公示环节,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四是营造公平透明发展环境。明确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社会保险定点及管理、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

五是强化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建立了医疗机构内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社会监督、行业监督等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体系,从医德医风、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院运行管理、公共服务责任等多个方面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增加了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泄露病人隐私等八项在具体执业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对患者投诉渠道、投诉回复与处理进行了规范,最大程度满足群众就医需求。目前,通过加强行业内部监管,已查处医务人员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行为1件,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行为1件。

六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新增医疗机构在校验期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违反相关公示义务和不按规定使用标识、标牌、不按规定开展义诊活动、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医疗机构使用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活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将受到罚款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全市已查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行为8件,其中5件移送司法机关,3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条例》实施取得的初步成效

条例》的修订实施,为重庆社会资本办医注入了源动力,推动了社会办法依法有序快速发展。通过加大法律法规宣传解读,多方搭建交流平台,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到我市举办或与公立医院合办医疗机构,重庆医科大学与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新建三级甲等重医附属第三医院(民营非营利性质)、肿瘤医院与北京双湖投资有限公司新建肿瘤医院(民营营利性质)取得积极进展;作为国家两个试点之一,北京三博脑科医院与长安工业集团开展国有企业所属医院改制试点正式挂牌,为重庆发展上规模、高水平的民营医院迈出实质性步伐。截至目前,全市民营医院数占比49.46%、床位数占比20.41%、住院量占比20.1%,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5.06%、29.58%和17.02%。

四、四点经验启示

一是依法办医是保障。近几年,从国家到地方都制定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措施,但仍然存在“弹簧门”“玻璃门”等政策不落地的情况。《条例》的修订实施,在放宽社会资本办医门槛的同时,也将其如何规范管理、增强内部能力纳入法治轨道,对扶持和监管的相关措施均加以明确、固化,最大程度发挥了法律的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一方面体现了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的决心;另一方面也为社会资本办医提供了法律依据,提升了社会资本办医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简政放权是前提。与公立医院相比,民营医院最大的优势在于拥有经营自主权,管理灵活,能够敏锐的抓住市场,满足群众不同层次需求。作为政府应进一步简政放权,给民营医院松绑,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让市场这双无形的手来优胜劣汰,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壮大。这次《条例》修订中,不光降低了民营医院资格准入门槛,也下放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定会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行业,为社会办医和民营医院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促进医药卫生体系新格局形成。

三是加强督导是重点。民营医院内部运行管理不善、医疗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医院口碑。在大发展的阶段,应将民营医院的监管、规范执业、引导其加强自律作为工作重点,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做到“高速不失速”。同时强化对民营医院的服务,在管理、人才培养、职称评定、学科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多方面促进其发展。

四是自身发展是关键。近年来,民营医院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规模小、水平低、社会影响力有限等情况也很突出,与公立医院比较还有较大差距。“打铁还需自身硬”,民营医院应抓住《条例》修订实施的契机,明晰发展方向和重点,加强自身内涵建设,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丰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