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剧也能普法!听西政专家解析《沉默的真相》中的法律桥段

13.10.2020  20:06

演技炸裂的演员们像剥洋葱一般慢慢拨开真相……在观看精彩剧情的同时,你是否留意到了剧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呢?

沉默的真相》根据紫金陈的小说《长夜难明》改编,讲述了检察官江阳历经多年、付出无数代价查清案件真相的故事。该剧有很多的内容可以被分析,如三线叙事、迷雾剧场的城市性(重庆)、紫金陈的“推理宇宙”“严良宇宙”等。

10月13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特邀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的肖军副教授,从法律的角度对该剧进行分析,希望大家在生活中也要好好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剧情一 爆炸威胁

Q: 在第1集中,张超拖着行李箱强闯地铁站,并称行李箱中有炸弹,引发恐慌,其行为如何定性?

A: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包括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剧中张超编造恐怖信息(实际上行李箱中的物体是尸体而不是炸弹),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车站秩序混乱且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其行为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剧情二 审查证据

Q: 在第2集中,警方找到江阳死亡的第一现场并发现证据(作案工具及指纹)指向张超,而且张超也承认杀人,但其他证据表明案发时他不在案发现场,如何判断张超是否杀人?

A: 这实际上是证据矛盾问题。一方面,对张超不利的证据在于物证和他的供述,另一方面,对张超有利的证据在于不在现场证明。实践中,对于全案证据需要综合考虑,看是否达到了侦查终结的标准。在该案中,应逐一审查证据:留有现场的指纹,其实有可能是之前或之后去过现场,抑或被人陷害。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其有罪供述虽然是直接证据,但是还要审查是否是被刑讯逼供所得或者是为了某种目的的撒谎;不在现场的证明也需要再核实,案发时是否确实不在现场。当然,考虑到有可能买凶杀人或者设置机关待一定时间后再触发,也可以制造不在犯罪现场的假象。

凡此种种,需要侦查人员判断是否达到了侦查终结的案件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其中证据方面的条件则是证据确实、充分。显然,在该案中,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张超杀人。

剧情三 侦查与媒体

Q: 在第2集中,记者在收到证据照片后,征求警方意见,采取登报限量发售的方式,便于警方明确守候监视点,寻找嫌疑人踪迹。如何评价影视剧中新闻媒体与警察的关系?

A: 在该剧中,记者没有按照嫌疑人的要求私自刊登照片,而是与警方取得联系,这点做得很好。我们看到在一些影视剧中,媒体为了追求自身曝光率和吸引眼球,刊登的新闻没有经过核实或者泄露了警方侦查的秘密,这引发恐慌或者阻碍了侦查。虽然在部分影视剧中有“警察+记者”双主角的“办案模式”,这的确能让人耳目一新,但是基本的侦查要求和媒体人的职业操守还是要遵循,否则艺术就违背了真实,打破了艺术与真实之间的平衡。

剧情四 重启案件调查

Q: 在第3集中,作为平康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江阳,是否有权力重新启动对侯贵平案件的调查?

A: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专门一章规定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询问办案人员;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剧中江阳在发现侯贵平案件无验尸报告并同时有人寄送相关证据(照片)后,其有权力提出重新调查,但向人民检察院反映后,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查,其私下连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暗中调查的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了。虽然认为幕后有更大势力影响该案,但其调查要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授权才行,否则是违法的。不过其后续调查,包括调查出警记录、目击者、死者关系人等,还是在上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调查核实范围之内。

剧情五 同步录音录像

Q: 在第9集中,王海军在交代侯贵平案有关情况后突然死亡。江阳等人认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没有同步录音录像,应该追究责任。

A:根据最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具体化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所以,一方面,要看剧中王海军具体情况如何,根据规定并非所有案件需要对讯问过程录音或录像;另一方面,该剧的时代背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如果严格按照旧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并没有此项要求。故,对于讯问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是否要追究责任,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剧情六 反侦查

Q:在第11集中,通过前面多次较量,侦查人员发现朱伟是个反侦查能力强的人,那么应该如何去寻找他的藏身地点?

A:朱伟的反侦查能力强表现为其不断变化藏身地点,且将自己伪装成送水工,头发胡子一大把,外人很难将其与画像进行比对。同时,在警方锁定其大致行踪后,其花1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出现在6个地方,行踪诡秘。

对反侦查能力强的人应该充分比对出现的地点,找出规律;再次勘验现场寻找痕迹,访问相关人员寻找踪迹等。剧中通过比对造纸厂工人名单和送水厂工人名单,从而找到同一个化名为“周新民”的人,在东湖水站将其寻出。而1个小时左右出现在6个地方,应该是有同伙共同所为,顺藤摸瓜,找到同伙。

剧情七 法律?道德?

Q:在第12集中,张超、朱伟、陈明章等帮助查找真相的人都被判了刑,江阳了牺牲自己,他们的做法值得吗?

A:这里是法律上诸多价值选择问题,也是一个法理学的问题,涉及公平、正义、自由、秩序等。有的观众认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好人坏人是同样的结局(判刑),做法并没有意义。

的确,为了事实真相,三个不同时期的人付出了努力,有的还付出了生命代价:侯贵平因找到一份名单和拍了照片以揭发犯罪事实而被陷害;江阳为了给侯贵平平反,选择自杀换取程序正义;张超、朱伟、严良为了一种信念义无反顾地帮忙。从道德上讲,江阳、张超、朱伟、严良是崇高无上的人,但是因为追求真相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方法不对,触犯了法律,这就涉及到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

在现实中,确有不同价值评判标准摆在世人面前,如何进行最优的选择并非易事。为了维护公平正义、还原事实真相,有时牺牲在所难免,但这或许才是一个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所以后来再去评判牺牲值不值得其实意义不大,评判牺牲是否能够促进社会不同层面的进步、引发思考才是意义所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乙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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