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环保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环保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庆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局拟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6号),并提出了重庆的贯彻实施意见。现就实施贯彻意见征求公众意见,请相关意见于2015年11月19日前,回复传真89188734或电邮[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 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6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1:
关于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相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6号),现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生态准入审查
所有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需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准入的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业主,应按程序向我局备案。经同意后,根据《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专题报告”经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我局出具审查意见后,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建设但对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造成明显影响的,应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进行专题论证。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和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建设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业主落实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生态补偿措施。
二、关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事宜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含设立、范围及功能区调整、撤销,下同)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撤销等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7〕78号)》和环办〔2015〕66号文件精神执行。我局将按照“严格时限,严格标准,预先报备,出入平衡”的要求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程序,在收到市政府批转的调规申请、自然保护区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书面意见,以及合格申报材料后,提请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综合审查,并将相关调整信息在市级相关媒体上公示。若公示无异议,我局向市政府报告综合审查意见。 联系人:市环保局农村处 肖芸香,电话:89181963。
附: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备案登记表
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备案登记表
NO:(2015) 号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项目名称 |
| 业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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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依据及审批情况(需附依据) |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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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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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保护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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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地点 (地理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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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占用保护区地面积(公顷) |
| 所属功能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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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保护区面积(公顷) |
| 所属功能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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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情 况 | 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并盖章) | (对保护区位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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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主管部门意见(并盖章) | (是否同意业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前期工作) | |||||
当地环保部门意见(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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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保局审查意见(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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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此表一式两份)
附件2:
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现就变更自然保护区有关审查事项,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建设项目审核
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影响的审查,一律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77号)中“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同意”的规定不再执行。
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1419号)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时,可以征求省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及时开展跟踪评价,如发现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动态监测,如发现项目建设和运行对自然保护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及时向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管理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总结,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我部将研究制定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准入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于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定期开展卫星遥感监测,存在建设项目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作为监控重点。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和后续监管情况,将作为管理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将不定期开展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专项执法督查。遥感监测、管理评估和执法督查的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二、关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备案
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应当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15日内,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环发〔2011〕65号)关于“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和撤销,必须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审查,报我部备案后,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不再执行。备案材料应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准文件、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意见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申报材料。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相关规定。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和调整应当由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有关情况应当依法信息公开,调整理由、调整方案及评审情况在报批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批准调整后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对于违规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变更自然保护区界碑、界线等行为,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责令有关单位恢复保护区的法定范围和功能区划,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在备案过程中发现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存在问题的,我部将向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我部将定期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及备案工作不规范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的要求,做好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生态影响审查工作,严格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切实防止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