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7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可享两年财政补贴
8月3日,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召开发布会,对日前出台的《关于实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 扶持 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94号)文件进行解读。根据94号文件规定,我市将对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年财政补贴,以缓解企业设立初期运营资金不足的压力。
据介绍,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为25%、营业税地方留成比例为10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为40%,以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增值税16万元、营业税16万元、企业所得税60万元为例,根据扶持政策总共可获44万元的财政补贴。
文件中规定“给予2年财政补贴”则需从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总计24个月。如某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日为2014年3月1日,那么该企业应享受的政策期间为:2015年申报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部分,共计10个月;2016年申报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部分,共计12个月;2017年申报2016年1月至2016年2月,共计2个月;合计享受政策期限为24个月。
根据规定,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通过变更登记等形式注册的企业不视为“新办”;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等。
符合以上条件的中小企业应于次年3月底前(2015年延长至8月31日),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上年度财政补贴(涉及跨区纳税的,应同时向其缴纳税款的其他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需申请补贴的企业,可登录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系统(http://218.70.26.70:8001/),填写企业相关情况,然后签字盖章,再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开户证明以及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入库凭证复印盖章后,直接交到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还可登录扶持系统,下载手机APP,以实时了解审核进度。经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款项拨付至企业。
(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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