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加强委属(代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
近日,市卫生计生委印发《委属(代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渝卫规划发〔2016〕29),以进一步加强委属(代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委属(代管)单位科学发展。
《办法》明确委属(代管)单位使用各级预算内资金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的新建、迁建、改扩建、50万元及以上的装修改造项目等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要求各单位根据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坚持适用、经济、节能、环保原则,在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基础上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和规模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修订总体规划时,须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未列入总体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先编报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项目需开展工艺设计,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重要依据。投资额较小且工艺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项目建议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估算投资,要求设计单位实行限额设计,避免因设计超标造成造价失控。原则上概算投资不准超过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配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质检、质安等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等进行动态管理。
《办法》还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度、工程招标投资制度、工程建设建立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月报告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工程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必须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重大建设项目还需委托专业机构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和超出概算等情况,必须按照原批准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积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