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布并篡改企业加盟信息 网站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1.6万
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未经经营主体许可擅自发布并篡改企业加盟信息,结果当了被告,还得赔偿损失。4月26日,川渝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在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联合发布。
其中一例的原告柯庆餐饮公司为“龍頭老”商标的注册人,在经营“龍頭老”火锅过程中获得“中国重庆名火锅”“重庆火锅特许经营优秀企业”“重庆特色餐饮50强第三名(2013年)”“最正宗工艺火锅(2013年重庆最火锅评选活动)”等多项荣誉。
然而,一家网络公司在其主办的加盟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加盟网站发布了原告的品牌加盟信息,项目介绍中展现了柯庆餐饮公司(龙头老火锅)的起源、发展及所获荣誉等,但页面底部联系电话为加盟网服务热线,不是原告的联系方式,并未发布原告的完整信息。
原告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了较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起诉。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间接具有经营性、竞争性,被告明知未经原告授权许可,也未核实信息真实性擅自发布加盟信息,且未向用户提供原告联系方式,通过发布经篡改的加盟信息,将加盟联系方式引向自身,客观上在有意向的加盟客户与原告之间增加了不必要的沟通环节。其行为不符合加盟行业惯例,导致被告控制柯庆餐饮公司潜在的交易机会,转移了相关客户对原告品牌的注意力,继而减少了原告就此交易机会应获得的经济利益,既有流量截取的直接损害,又有交易机会减损的间接损害,有损权利人竞争性权益。
为此,依法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00元以及刊登声明,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
法官说法:
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资源,对企业数据权益应当兼顾促进共享与合理保护。对已公开的企业数据,其他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但该使用行为应遵守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并不得损害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利益。
本案中,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未经经营主体许可擅自在网站发布企业加盟信息,且招商加盟联系方式仅有平台的客服热线,平台可以直接对企业经营的招商加盟信息进行控制,有违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侵害了经营主体的竞争性权益,此种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不正当使用企业已公开数据侵犯其他经营主体竞争性权益的行为进行规制,有助于遏制网络商业乱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在信息网络社会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网络市场竞争秩序。
川渝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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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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