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03.03.2015  13:25

渝农办发〔2015〕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业水利)委(局),畜牧兽医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了解《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市农委特制定了《<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和《<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区县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报市农委动物防疫检疫处和市动监所(市农委联系人:熊梅;联系电话:89133152;传真:89133157;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市动监所联系人:黄勇;联系电话:89133789;传真:89133789;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3月2日














附件1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实施情况

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了解《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15年听取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通知》(渝人办发〔2014〕119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和我市“依法治市”的总体要求,强化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开展《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力促《条例》得到进一步宣传普及和贯彻落实,有效保障畜牧产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维护公共卫生。

二、检查内容

(一)《条例》宣贯的基本情况。包括:《条例》宣传情况;政府、部门、业主动物防疫工作责任落实到位情况;机构、经费、人员保障措施落实情况;饲养场自主免疫和自行检测制度执行情况;免疫密度和质量未达标后的整改制度执行情况;疫情应急处置制度执行情况;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执行情况,无主动物尸体处置制度执行情况;备案制、指定道口准入制和落地隔离检疫(观察)制度执行情况等。

(二)《条例》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果,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条例》的评价、反映。

(三)《条例》中设定的各项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

(四)与《条例》实施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制度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反映的立法问题及处理建议。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准备阶段(3月31日前)

各区县(自治县)制定《条例》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全面进行安排部署。

  (二)自查阶段(4月1日—6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按照专项检查行动规定内容,积极开展自查工作。一是要认真总结贯彻实施《条例》以来的有关工作情况。总结贯彻《条例》中工作措施、工作制度创新情况和取得的工作实效、工作经验和社会评价等;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包括《条例》中有规定却未得到落实的问题,以及没规定而实际工作中却亟需法规支撑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完成自查报告。二是要全面收集整理本地与《条例》宣传贯彻有关的资料,做好迎接市人大和区县人大的检查工作。6月15日之前,各区县(自治县)要制作两套带目录的《条例》宣贯档案资料(含文字、图片、音像等),一套邮寄至市动监所(电子版同时发送),一套自行留档保存。宣贯档案资料应包括本次自查报告,《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习宣传贯彻<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的通知》(渝农办发〔2013〕162号)要求的区县宣传贯彻方案和宣传贯彻情况总结,区县人大常委会、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监机构和动物疫控机构等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措施,有代表性的乡镇宣传贯彻情况资料,新闻媒体的宣传报导资料,其它图片、音像等。

  (三)专项检查阶段(6月16日—7月15日)

在各区县(自治县)自查的基础上,市农委将组成专项检查组,开展实地专项检查。7月15日之前,市动监所将全市《条例》实施情况总结报市农委。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着眼长远,突出重点。各区县(自治县)要围绕宣传、普及、实施、保障“四个是否到位”,开展“回头看”和后评估,继续把宣贯工作引向深入。要准确把握此次检查工作的重点,特别是要针对《条例》中所设定的新制度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进行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三)落实责任,严肃追究。各区县(自治县)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宣传

贯彻工作方案


新修订的《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宣传、贯彻《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强化我市无疫区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大力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全面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内要组织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的各项条款,熟悉掌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做到形式多样化、内容全覆盖、人员全参与、考核全过关。对外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及管理相对人广泛宣传,保证群众知晓率,激发公众参与热情,确保《办法》宣传全覆盖。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抓落实,有效保障《办法》顺利实施。在做好《办法》宣贯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宣贯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集中培训阶段(2015年3月1日—3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有针对性地组织《办法》培训班,对基层业务人员进行重点内容培训。

(二)广泛宣传阶段(2015年4月1日—4月31日)。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深入宣传。

(三)总结阶段(2013年5月1日—31日)。各区县(自治县)对开展《办法》宣传贯彻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办法》是继《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之后动物防疫方面地方立法的又一突破,是我市建设和管理无疫区的重大举措。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内容,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要求。

(二)深入学习,带头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兽医机构是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排头兵,要立即行动起来,带头认真学习《办法》的各项条款,使领导干部明确管理职责,执法人员和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均熟悉掌握《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

(三)多措并举,广泛宣传。无疫区建设和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依靠群众、面向社会,实现群建群管。各区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要组织畜禽规模养殖场业主、畜禽屠宰从业人员、畜禽及其产品经营企业(户)对《办法》集中学习;要通过在养殖场镇、屠宰场和活畜禽交易市场等地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办理墙报、板报专栏等方式宣传《办法》;同时,要利用广播、电视、杂志、网络、报纸等媒体,扩大宣传面,使社会公众、农民群众熟悉了解《办法》的内容,以赢得各界理解,获得公众支持配合。

(四)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县(自治县)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办法》作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效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兽医主管部门在6月15日前将宣传贯彻情况总结报送市农委防检处和市动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