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法院出台规定严禁“三同”办案

29.09.2015  16:06
  渝北区法院制定《严禁“三同”办案的规定》,对办案人员外出办案全程进行规制,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一、科学界定适用范围。该院立足执法办案实际,将“三同”办案行为界定为办案人员在外出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的行为,将“办案人员”明确界定为在编干警和聘用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制书记员、驾驶员等所有辅助人员,将“当事人”明确界定为当事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其他关系人。

  二、区分绝对与相对禁止。该院以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三同”的绝对禁止事项与相对禁止事项进行了区分。将无需当事人配合即可直接完成的工作等五种情形列为绝对禁止事项,将确需当事人配合等七种情形列为相对禁止事项。对于相对禁止事项,当事人和办案人员均可以申请由当事人同行,但严禁同吃同住,且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事项办理完毕后,需将审批手续入卷备查。

  三、实行廉政承诺制度。办案人员在申请外出办案时,需要作出廉政承诺。即不要求或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财物、服务和权益;不使用当事人提供的车辆、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在外出期间游山玩水、出入消费性娱乐场所;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宴请或其他活动;不要求当事人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用;不搞选择性执法、变通执法、滥用司法权力;不发生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身份和职责不符的行为,不佩戴与身份不符的饰品;不发生其他影响廉洁司法、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

  四、加大监督追责力度。对经审批外出办案有当事人同行的,办案人员返回单位后需将由当事人签章的《外出同行办案情况反馈表》报送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将根据反馈情况进行回访,并将回访情况纳入办案人员个人年度考核。办案人员外出办案违反规定与当事人“三同”的,或者虽经审批同行,但在外出期间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渝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