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配套医保支付措施公布 重庆拟在本月下旬试点
为落实第一批国家组织“4+7”药品集中采购,3月5日,国家医保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包括重庆在内的“4+7”城市所在医保局,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并规定对未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扣减次年度医保费用,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进行约谈。
支付标准将在2-3年内调整到位
《意见》要求各试点地区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1、非中选药品价格在中选药品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亦可通过增加患者自付比例的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药品。
2、非中选药品价格是中选药品2倍以内的,原则上以中选药品价格为医保支付价。
3、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年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中标价。
重庆拟在本月下旬启动相关试点工作
《意见》指出:各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3月7日,重庆市医保局表示,我市大力推进抗癌药品降价和采购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家14个谈判抗癌药进一步降价后的平均降幅5.28%,最高降幅7.8%;国家17个谈判抗癌药谈判降价后的平均降幅56.7%,最高降幅71%。我市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有292个品规的药品实现降价,平均降幅20%,最高降幅69.39%,下一步,将根据国家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拟在3月下旬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保障首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25个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使用,让老百姓实实在在享受到降价后的优质药品。
上游新闻记者 黎静 实习生 段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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