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缓解困难群众就医难题

23.08.2017  09:23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报销条件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报销比例分二段累进补偿:起付标准至20万元(含)以内报销50%,20万元以上报销60%。
        二是完善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为民政救助对象购买“惠民济困”大病商业保险,实行分段分档赔付政策。
        三是实施先诊疗后付费改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入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减轻垫资压力。
        四是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准确核定结算基数,年度内多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分别核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依托“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实现即时结算,困难群众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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