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启用财政医疗通用票据

22.04.2016  11:15

近日,市财政局、卫计委通知要求,4月起,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启用财政医疗通用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继续使用税务发票,使用旧版财政医疗票据的时间过渡到年底。
  按照财政部统一政策,2007年10月1日起至今,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财政医疗票据,民办医疗机构则使用税务发票。
  此次推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财政医疗通用票据,目的是积极推进财政医疗票据电子化改革,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票据具体有三种: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重庆市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重庆市预交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使用对象由各级公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扩大到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级卫生室。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医疗通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渝财非税〔20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票据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医疗票据进行归并整合,改为使用医疗通用票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通用票据种类
  医疗通用票据种类设置为三种,“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折叠式、卷式机打票)、“重庆市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折叠式机打票)和“重庆市预交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折叠式机打票),自2016年4月1日起启用。
  全面取消现有医疗票据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和管理级次的冠名;取消医疗票据手工票;取消医疗票据版面上的条形码。废止“重庆市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定额收据”、“重庆市急救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医疗收费医保专用收据”。
  废止“重庆市医疗用血补偿金专用收据”。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指定的采、供血机构收取用血补偿金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血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用血补偿金时,使用医疗通用票据。
  二、医疗通用票据开具项目
  (一)“重庆市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开具项目,包括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挂号费、其他门诊收费;按规定代收的用血补偿金。
  (二)“重庆市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开具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其他住院收费;按规定代收的用血补偿金。
  (三)“重庆市预交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开具项目为预交住院医药费。
  三、医疗通用票据管理
  各部门应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办法》、《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渝财非税〔2016〕1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管理的通知》(渝财非税〔2015〕8号)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医疗通用票据监督管理工作;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按上述规定领购、使用、保管、核销和销毁医疗通用票据。
  (一)医疗通用票据领购单位包括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的村卫生室。
  (二)按照财政票据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按预算管理级次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票据;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业务管理级次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票据。
  (三)为便于工作衔接,充分消化单位已领购的财政票据,避免浪费,“重庆市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定额收据”、“重庆市急救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医疗收费医保专用收据”、“重庆市医疗用血补偿金专用收据”等四种票据延用至2016年9月30日;旧版的“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预交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等三种票据的手工票和机打票延用至2016年12月31日。
  从2016年6月1日起,财政部门不再受理“重庆市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定额收据”、“重庆市急救医疗收费专用收据”、“重庆市医疗收费医保专用收据”、“重庆市医疗用血补偿金专用收据”和旧版医疗票据的印制计划。
  (四)市级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接本通知后,应积极主动联系市财政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做好业务系统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领购医疗通用票据。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本通知后,结合本地区财政票据管理方式及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实施进度,及时做好辖区内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政票据系统安装调试和医疗通用票据准备工作,确保票据正常提供和使用。各区县(自治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主动联系同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安装调试财政票据管理系统或做好业务系统与财政票据系统的数据对接工作,领购医疗通用票据。
  (五)做好废止和归并的医疗票据清理工作。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医疗通用票据后,应停止使用已废止、旧版医疗票据或税务发票(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分为已使用票据和未使用票据进行登记造册,填写“重庆市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并按照原领购渠道办理核销。对使用后保存期满5年以上的医疗票据存根以及未使用的空白作废医疗票据,出具书面公函,填写“重庆市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见附件5),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组织销毁。已废止、旧版医疗票据的清理核销工作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