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川法院:持续推动司法改革 院长亲自主审案件
28.04.2016 21:32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12月8日,原告盛某与被告涪陵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书》,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数次以签订上述协议时受到胁迫且遭强行拘押为由要求变更协议内容,更改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多番尝试无果后,盛某遂于2016年3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变更协议中房屋按宅基地住房补偿标准条款,改为原告生产经营性用房应按重置价进行补偿。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疑难、争议焦点颇多,加之涉及征地拆迁问题,该院决定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司法责任制,该院出台了《院庭长办理案件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院、庭长应当重点承办审理分管、协管或负责部门范围内的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其他主审法官不宜审理的案件。院长全年办理案件数不得少于全院法官人均办案的20%,副院长、其他院领导级的审委会委员、审委会专职委员全年办理案件数不得少于全院法官人均办案的35%,庭长全年办理案件数不得少于所在庭法官人均办案的70%,副庭长全年办理案件数不得少于所在庭法官人均办案数。
同时因该案符合《南川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适用大合议庭陪审模式的规定,该案启用了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这是该院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第二次组建大合议庭审理案件。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院长办案的示范作用,又能进一步推动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增强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话语权。
庭审前,由院长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合议庭仔细研究案情情况,梳理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确保陪审员庭审时有的放矢,提高庭审效率和效果。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分别围绕案情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人民陪审员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围绕案件事实认定分别向原被告进行了询问。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后,因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南川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本文来源: 法院
28.04.2016 2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