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局2016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立便捷高效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对申办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拓宽登记途径,简化申请材料,减少审核环节,以及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予以强制退出的登记程序,包括依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进行强制注销。
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不适用简易注销。
第三条 重庆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是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机构、监管机构和工商所按各自职责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申办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窗口或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申办注销登记可实行区县辖区内跨工商所管辖区域登记。
第五条 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申办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提交身份证原件读取信息的,可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人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申办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无法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的,可以非制式注销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注销原因、营业执照缴回情况等内容,并由经营者签字确认。家庭经营的,应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或非制式注销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申办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应当登陆重庆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根据网站提示录入、上传申请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对个体工商户申办注销登记的审查核准可实行“审核合一”制,即由审查员或核准员一人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申办注销登记,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并核准,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申办注销登记的,由两名以上具备执法资格的监管人员代收注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代收回执(见附件2),于两个工作日内交由该个体工商户辖区工商所办理。辖区工商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注销登记,并通过直接或邮寄等方式送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申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在收到上传登记信息及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通过重庆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反馈申请人。
第十条 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登记机关在核准注销登记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根据其申请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别采取当场、邮寄、网络平台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发现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强制注销:
(一)系个人经营,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经实地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
(三)明确表示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愿申办注销登记的;
(四)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营业执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强制注销原则上采取集中批量方式进行,登记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安排部署强制注销工作。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强制注销前,应当由辖区工商所收集以下证明材料:
(一)属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应有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村(居)委会等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二)属第十二条第(二)项情形的,应由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并制作《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现场检查表》(见附件3)。现场检查表应由监管人员、见证人签署“经营者已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意见,见证人可以为该经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现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邻居民、所在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无法取得见证人签字的,监管人员应如实记录情况、说明原因。
(三)属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应由两名以上监管人员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现场检查表》,现场有见证人的,可由见证人签字。
(四)属第十二条第(四)项情形的,应有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法律文书。
(五)属第十二条第(五)项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收集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工商所收集证明材料后,填写《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报表》(见附件4)并附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审查,监管机构审查汇总后提出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将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样式见附件5),同时在工商所工作场所对该所辖区内拟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公示(样式见附件6),公示期为60天。
公示期间,经营者(包括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下同)或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辖区工商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提出异议的,由监管机构会同辖区工商所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将该个体工商户继续纳入拟强制注销名单。
第十七条 公示期结束后,对经公示无异议和经复核决定继续纳入强制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由监管机构报经登记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审核表见附件7),作出强制注销决定(见附件8)。个体工商户被强制注销后,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将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的决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样式见附件9)。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被强制注销后,能举证证明其不能被强制注销的,可以自被强制注销之日起两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解除强制注销。
个体工商户申请解除强制注销,需向辖区工商所提交《个体工商户解除强制注销申请表》(见附件10),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解除强制注销的,由辖区工商所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监管机构审查后报经登记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作出是否准予解除强制注销的决定(见附件11)。
决定解除强制注销的,将该个体工商户恢复为存续状态;决定不予解除强制注销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解除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决定书》、《个体工商户解除强制注销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解除强制注销决定书》等由工商所归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强制注销(解除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审批表》由监管机构另行建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8月31日起施行。
附件:1.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材料代收回执
3.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强制注销现场检查表
4.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申报表
5.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
公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6.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或重庆市XX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公告(工商所工作场所)
7.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制注销(解除强制注销)
个体工商户审批表
8.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制注销决定书
9.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制注销个体工商户公告
10.个体工商户解除强制注销申请书
11.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解除强制注销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