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府驻省办即将撤销

17.03.2015  08:09

昨天,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该意见已于2月10日下发。

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现有市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省级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但应当严格控制。

意见指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派出地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经省级政府批准。

意见要求,今年12月1日前,各省(区、市)政府要认真总结清理规范情况,总结报告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报国务院。对清理规范情况,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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