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试行“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经中央批准,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从严治党,重点要抓“关键少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要把作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家庭私事,干部亲属也不是管党治党的例外。少数领导干部通过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官商一体”,容易滋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即便合法经营,也容易给人留下“瓜田李下”,有权力影子、因素的印象,其危害不可低估,深为群众诟病。
进一步规范这些行为,是中央交给重庆的一项带有改革性质的重大政治任务,这既是我们贯彻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制度创新,也是挺纪在前、严管厚爱干部的生动实践。市委决定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严格的集中清理规范,引导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当官发财两条道”的深刻道理,自觉强化家风建设;防止利益冲突,不断健全不能腐、不想腐机制,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总的来讲,推行这项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有这个必要,中央有部署,上海有试点,必须态度鲜明、行动坚决。《规定》既坚持和重申中央规定,又结合重庆实际加以细化和完善,着力强化可执行、可检查、可问责,让组织可操作、干部可对照、群众可监督。
问:请介绍《规定》出台的简要过程
答:《规定》的出台,前后历时一年多。市委既坚决积极,又审慎稳妥,把《规定》起草过程作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的过程,为改革顺利有序推进奠定良好基础。去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上海规定后,孙政才同志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制定我市的规定。今年1月,中央决定在重庆开展试点后,市委高度重视,孙政才同志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度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在全市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干部大会和市纪委四届六次全会等多个场合,阐释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考虑,深入思想动员。2月,市委对纳入规范范围的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进行了全面摸底和深入分析,为完善《规定》提供现实依据。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多次以各种形式请中央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并召开不同层次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数易其稿。
问:《规定》适用于哪些领导干部
答: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规定》适用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全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检机关中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二是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三是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既包括市委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包括市委委托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问:《规定》对经商办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答:《规定》将经商办企业行为分为两大类:一是通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即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非上市公司;并将“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一并纳入。二是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中央有关规定,将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纳入规范,这与在私营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中没有投资行为、不担任高级职务的一般从业行为区别开来,既从严界定,又不搞“一刀切”。
问:《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主要考虑
答:《规定》主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突出从严管理,领导干部级别越高、权力越大,管理越严;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区别不同职级以及拥有不同权力的领导干部,区别经商办企业行为与正常就业行为;三是力求有效管用,明确制度配套。
具体体现为:一是明确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二是明确市级部门正厅职、区县(自治县)“四大班子”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市管正职、市级公检法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三是明确适用范围内的其他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四是对领导干部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地区和企业一并实行回避。
总体上,对市级领导干部的要求严于正厅职领导干部,对正厅职领导干部的要求严于副厅职领导干部,对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的要求严于其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问:《规定》明确了哪些配套制度
答:一是强化监督。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二是强化检查。开展专项核实,并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漏报、瞒报行为。三是强化规范。实行一方退出,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这里的“退出”,应以实际退出企业经营管理、不再实际控制企业或者股权股份、不再获取相应收益来判断,防止“名退实不退”,这是减少存量。实践中,将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必须先规范后任职,否则不予提拔,这是遏制增量。四是强化追责。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或者不及时予以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故意规避本《规定》或者“名退实不退”搞虚假退出,甚至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将严肃处理。
问:对抓好贯彻落实《规定》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贯彻执行《规定》是当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稳妥推进,向中央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一是抓好学习教育。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通过多种学习形式,深刻领会《规定》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防止一知半解、断章取义;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引导领导干部作出理性、负责任的选择。二是抓好集中清理规范。市委决定,《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集中3个月时间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坚持从严把握、从细考虑,规范申报、核查、甄别、退出、问责等具体流程,形成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操作体系,堵塞执行漏洞,确保有效清理规范。三是抓好主体责任落实。《规定》贯彻执行工作由市委直接领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把贯彻执行《规定》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细抓实。党委(党组)书记要履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抓贯彻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当好组织者、推动者,坚持以上率下,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示范效应。纪检、组织、宣传、政法、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规定》落到实处、见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