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女友房子分手了他想讨回来 来看法院怎么判
恋爱时,女方要男方买房,还要登记在两人名下才同意结婚。然而,房买了,名字也落上了,却在筹备婚礼的问题上发生分歧,最终“拉爆”……这落在女方名下的房产算不算赠与呢?今(30)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铜梁区法院获悉,该院在审理了该案后,依法驳回了男方的诉求。这究竟是咋回事,一起来看看吧。
房子上要落两人名字 女方才同意结婚
2013年12月,小波(化名)、小丽(化名)经人介绍后建立了恋爱关系。小波称,在恋爱时,女方就提出要他购买一套房,并将产权登记在二人名下才同意结婚。
想着家的温暖,小波也拿出了十足的诚意,次年2月他便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附近的房屋一套。
据悉,这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6平方米,房屋总价近43万元,首付款13万,其余的钱则向银行按揭。
当年9月,小波、小丽与银行签订了《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20年。该套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为小波、小丽二人。
2014年下半年,房屋在装修好后,他们搬入了新家,共同生活。
婚没结成 男子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女方一半产权
其间,小波向小丽多次提出登记结婚,却一直没如愿。2018年12月,双方终于开始筹办婚礼,却发生了分歧。一气之下,小丽离开小波,回到娘家。
事后,生气的小波以小丽没有与其结婚为由,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小丽的房屋一半的产权,并协助过户。
法庭上,女方表示,房屋产权人应为两人共有,不是男方一个人。男方称赠与没有证据。假设房屋赠与关系成立,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显然男方现在要求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男方证据不足赠与关系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小波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购房款由其一人负担,也不能证明两人间成立赠与关系,买房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均证实双方系共同购买房屋。
关于小波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争议的房屋于2014年登记为小波、小丽名下,属于共同所有的房产,即使在赠与成立的条件下,小波的请求也已超过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的规定。小波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的请求,没有正当理由。小波要求小丽返还房屋的请求,因该房屋系原小波、小丽共有,且小丽已经离开小波所述房屋,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为此,法院依法驳回小波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生活中,确实存在女方要求男方买房并登记双方名字才结婚的情形,其实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应提倡。
具体到诉讼中,因购房前的协商过程往往都是双方交谈中的内容,因无书面依据,男方在举证方面存在很大困难。其次,一方欲证明实际购买房屋的款项系其一人承担也存在一定难度,因现在购房多是按揭购房,若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需两人一起作为贷款人申请贷款,那么归还贷款的行为自然是两人的行为,无法认定系一方还款;除非全款购房且从一方银行账户直接支付。
最后,即使一方全款购买了房屋,已经登记在双方名下,财产权利已经发生了转移,已经不符合赠与可撤销的条件,亦不能申请法院撤销其对房屋的赠与。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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