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206号
被处罚单位: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森古
地 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永生桥
营业执照注册号: 渝南500384000006253 2-2-2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937339-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5年3月17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双赢集团有限公司磷铵“12改20”扩能及配套12万吨/年硫铁矿制酸技改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5年3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
2.2015年3月17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 2015年3月17日双赢集团有限公司《硫酸电除尘设备运行记录》。
证据1.2.3.证明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已构成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实施该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双赢集团有限公司。
针对双赢集团有限公司无证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3月17日向双赢集团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88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40号), 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于2015年3月27日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关于减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请示》,辩称:一是该厂2005年建厂至今,因市场因素部分配套环保项目未实施,导致生产项目未能验收,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二是按照相关环保部门整改要求,已加紧公司整改工作;三是该厂诸多环保问题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难度大、投入多且问题复杂,通过整治污染物防治均得到较大改变,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四是恳请酌情减免处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排污许可按证排放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2015年3月17日,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在磷铵“12改20”扩能及配套12万吨/年硫铁矿制酸技改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已构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该公司所述情况不是法定免责理由,不能免除本次处罚。针对本次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我市正在实施环保“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双赢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双赢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