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06.02.2015 12:08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一、《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的需要
今年8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印发,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战略举措和政策措施,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全局作出总体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29号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我市10方面25项落实措施,明确了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思路、目标、任务及责任单位、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提出了重点任务推进的时间表、路线图。
(二)是推动我市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
我市保险业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但体量仍偏小,尚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服务需求。反映保险业发展总体水平的两个指标——保险深度(保费收入/GDP)和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我市2013年分别为2.84%和1210元,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03%和1266元)。通过出台《实施意见》,加大改革创新和政策支持力度,有助于推动全市保险业加快发展,全面提升保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三)更好服务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若干意见》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服务“三农”、保险资金运用、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完善保险机构体系、创新社会治理及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等方面专门提出了符合我市需要的工作举措,将有助于更好发挥保险在服务我市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实施意见》主要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以建设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为目标,对保险产品及服务改革创新等重点领域,提出了进一步细化实施举措。主要内容如下:
(一)统筹发展商业养老、健康和意外保险,完善民生保障机制。重点是加强养老保险服务、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健全意外保障服务体系。
(二)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重点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进一步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同时加快“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
(三)发挥社会“稳定器”功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重点是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利用责任保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四)发挥经济“助推器”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重点是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积极参与内陆开放高地建设。
(五)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是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建立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安全的工作机制。
(六)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加快保险中心建设。重点是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进一步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
(七)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重点是支持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八)完善支持政策,优化行业发展环境。重点是鼓励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加大财政税收、用地等政策支持,增强全民保险意识。
(九)完善保障机制,形成各方工作合力。重点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合力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保险机构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加强养老保险服务、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政策解读
大力推进商业保险对养老、医疗的补充服务。以商业保险对现有的保障程度较低的养老、医疗社保提供强有力补充。
在养老上,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的综合发展,创新养老服务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发展,适时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以及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推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发展。其中,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相结合的商业养老险。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在医疗上,鼓励保险机构大力拓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拓展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二)“加快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政策解读
全面提升和完善“三农”保险,使其可以更突出地发挥稳定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的作用,将对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体家庭生活等产生重大意义。本次《实施意见》就为“三农”保险未来一个阶段的发展指明了方向,营造了更为宽松和有利的政策环境。
一是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实施意见》指出,要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重点推进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以及森林保险。支持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开展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天气指数保险等新兴产品和服务。为对冲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我市已探索推出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蔬菜价格指数保险等产品,并取得较好效果。推动建成以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项目为主、区县财政补贴项目为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实现商业性农业保险加快发展。
二是拓展三农保险广度与深度。《实施意见》提出,要大力推广普惠性“三农”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主要包括: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扶贫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及借款人意外险等。
三是加快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加快“三农”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优化网点布局。健全保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形成保险机构与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保险机构等主体要加强相关基础数据以及灾害风险、业务经营等数据的收集与利用,以推进“三农”保险信息化建设。
四是完善农业保险运作模式。《实施意见》明确,一要稳定经营主体。规范我市农业保险承保主体的确定方式,保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相对稳定,这一措施将极大提升保险机构在农险工作中加大资源投入的积极性,有效规避农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二要规范操作流程。细化基层农业服务组织等农业保险各协办方的操作流程,规范工作经费管理及使用,并制订我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行业标准,这将从根本上对各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予以规范。三要强化信息披露。逐步实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信息在各级政府公共网站上公示,保险机构农业保险经营情况在其官方网站披露,并实现自主查询。探索将农业保险相关信息在乡镇、村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四要严查违法违规。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策解读
《实施意见》明确,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利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一是通过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二是研究符合市情的巨灾保险制度框架,通过财政出资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巨灾风险保障。
三是允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014年,我市出台相关文件,率先将全市90亿元的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向全市保险公司开放,允许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意见》对此再次予以明确。该项政策2015年正式实施后,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是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针对目前重庆大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意见》提出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的针对性措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范健康发展。
五是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运用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政策解读
为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灾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保险服务重庆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实施意见》指出,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同时,鼓励旅行社责任保险、会计师等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租房保险等加快发展。鼓励建筑企业投保建筑质量保险。
(五)“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政策解读
《实施意见》明确将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包括加大服务科技创新的保险开发力度,支持发展科技保险、科技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各个环节提供保险保障等。
(六)“积极参与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政策解读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保险参与我市内陆开放高地建设,为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服务。
一是发展船舶保险、货运保险等业务,服务“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支持企业“走出去”。
二是建设服务“渝新欧”铁路大通道的专业物流保险中心和长江黄金水道的内河航运保险中心。
三是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对我市自主品牌、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七)“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政策解读
当前,我市处于城镇化加速阶段,重大建设项目多,资金需求量大。诸如,近年来我市在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公租房等方面投入及融资需求较大,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非常符合相关项目建设需要。此次《实施意见》进一步提出了支持保险资金参与重庆经济建设的相关内容:
一是支持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投资我市基础设施、公租房等重大建设项目。
二是支持保险机构通过多种方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是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养老健康、保安服务业等产业链整合及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
(八)“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政策解读
将保险纳入整体市场经济发展格局,在保证安全性、收益性前提下,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可有效提高保险资金配置效率。因此《实施意见》提出:
一是积极探索通过产品分级、资产抵质押、股债结合等方式,创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结构。
二是鼓励保险机构借鉴相关成熟经验,在渝投资或设立专项投资基金等基金。
三是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我市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合作。
(九)“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政策解读
对健全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发展与现代经济社会要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意见》明确了相关路径。
一是大力发展保险总部经济,增强聚集辐射和带动功能。支持境内外保险集团在渝设立中国总部、区域总部、各类分支机构及保险研发中心、资金运用中心、数据备份中心等后台机构。推动设立全国性信用保证保险、人寿保险等法人机构。争取组建区域性的保险集团公司和专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是支持在渝保险法人机构增加市外机构布局,拓展业务范围,提升对外辐射能力。
三是积极培育专业化、专属性保险中介机构,优化保险中介市场结构。争取在我市设立保险交易市场。
(十)“鼓励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政策解读
鼓励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运用市场化手段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的现实需要。此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
《实施意见》提出,对于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难以持续的保险服务,可以采取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等鼓励措施。完善财政资金购买(补贴)商业保险的公示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规范、透明运作。
(十一)“加大财政税收、用地等政策支持”政策解读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通过财政税收、用地等政策支持,优化保险行业发展环境,并提出了六大方面的政策框架:
一是完善市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逐步提高市财政补贴比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发展特色险种,探索建立财政支持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是完善科技保险财政补贴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将科技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
三是对保险资金投资具有较强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四是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以政府购买、财政补贴等方式拓宽小额扶贫保险覆盖面。
五是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健康保险、农业保险、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有关税收政策,研究科技研发保险费用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六是加强保险机构投资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用地保障。完善支持保险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对在渝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区域性总部、后台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给予资金、用地等政策支持。
四、相关政策咨询途径
1.《实施意见》中涉及相关财政政策可向市财政局咨询,咨询电话023-67575272。
2.《实施意见》中涉及相关税收政策可向市地税局咨询,咨询电话023-67572665。
3.《实施意见》中涉及相关用地政策可向市国土房管局咨询,咨询电话023-63654053。
4. 《实施意见》中涉及其他政策可向市金融办咨询,咨询电话023-67572106。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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