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发布《实施细则》 促进污染环境罪量刑规范化

04.06.2018  17:14

6月4日,在世界环境日(6月5日)即将来临之际,重庆高院正式发布了《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据悉,该《细则》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意在促进我市各级法院对污染环境罪量刑的规范化。 

主要针对“严重污染环境”犯罪

实施细则》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量刑的指导原则,第二部分是量刑的基本方法,第三部分是基本量刑情节,针对全部污染环境犯罪的情形,包括防止污染扩大、积极修复环境、不适用缓刑等。第四部分是具体量刑情节,规定了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情形的量刑起点、多种犯罪情形下量刑的叠加比例以及特殊情形下的量刑增加幅度等。

重庆市高院副院长王中伟介绍,由于我市目前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后果特别严重需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况很少,所以本次实施细则主要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情形。 

为全市法官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和参考 

新闻发布会上,王中伟还就《实施细则》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作了说明。在确定基本量刑情节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要根据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等全部犯罪事实,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第四部分是具体量刑情节。司法解释规定了十八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情形,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六个月至三年之间,如何确定量刑起点,我们针对这十八种犯罪情形规定了具体量刑起点,为全市法官裁判案件提供更明确、更实用的量刑指引和参考。

根据《实施细则》,除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确定量刑起点之外,其他的都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作为量刑起点。

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实施细则》以危险废物的重量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对于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的,以浓度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由于铅、汞、镉、铬、砷、铊、锑等一类重金属和镍、铜、锌、银、钒、锰、钴二类重金属的毒害性程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倍数的确定上也有所区别。

对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以面积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对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的,以立方数或者株数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对致使群众疏散、转移以及致人人身损害的,以人数作为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对罚金刑也予以规范,所有犯罪情形均应参考污染环境违法所得判处罚金,对自然人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的,罚金数额为十万元以上。   

这些情形将增加刑期

行为人具有《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两项以上情形的,以其中较重行为的量刑结果为起点,同时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叠加。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试验区的特殊保护,《实施细则》还规定在这些特殊保护区域实施环境犯罪的,增加10%的刑期。曾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因其主观恶性较大,也增加10%的刑期。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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