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取消和下放一批涉自然保护区审批事项

27.10.2015  17:13

环保部取消和下放一批涉自然保护区审批事项

 

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下放和取消自然保护区有关事前审查事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6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和下放了一批涉及自然保护区调整和生态准入审查事项。具体为:

一是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级(市级、县级)管理的建设项目,涉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准入审查,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省级环保部门在组织审查时,需要征求自然保护区省级或国家级主管部门意见;二是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应当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15日内,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有关情况应信息公开,调整理由、调整方案及评审情况在报批前向社会公示。

同时,环保部还要求各地要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后评价制度,并将通过遥感卫星等手段不定期开展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专项执法督查。对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及备案工作不规范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