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安河河水变红”事件续:肇事者除了担刑责 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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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节省处置费用,竟然联系并无处置污染物(喷釉废水)资质的罐车,造成了“通安河河水变红”事件。肇事者不仅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污染环境罪),也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最近,此案在“追责”方面又有了新进展。
2018年8月9日,市五中法院受理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渔箭分公司(以下简称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四川隆昌红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动玻璃公司)环境污染责任案。
今(22)日,本案在市五中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现场:七人合议庭审理此案
22日9时许,本案按照此前公告的时间,如期开庭。
三名审判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了“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也派出了三名检察官组成的团队,可谓“严阵以待”。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
两名被告,仅有一方有代理人出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审判长宣布缺席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称,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负责人卢某为了节约处置费用,于2017年1月17日联系罗某,将喷釉车间循环池的废水当一般生活废水用罐车拉出公司随意处置,废水经市政雨水管网流入荣昌区安富街道通安河,造成河水呈红色。
事件在当地的群众中反映强烈,各大媒体及职能部门也进行了关注和跟进。后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卢某和罗某分别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九个月,市五中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在履职中发现,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的非法排污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经过诉前公告程序之后,没有相关社会组织起诉,遂依职权向市五中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追责:刑责、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红动玻璃渔箭分公司系红动玻璃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为节约治污成本,其分公司负责人卢远清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处理非法排放含有六价铬等危险废物的废水12吨,造成荣昌区境内通安河等河水严重污染,造成本次(IV级)突发环境事件。
检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喷釉废水产生的损失265934.08元、生态修复费13459.2元、司法鉴定费15000元,合计294393.28元,并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在法庭上,审判团充分听取了原告方和被告方的意见,并归纳了争议焦点,供双方充分答辩。
由于案情重大,22日的审理中,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市五中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受理本案之后,法院高度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及时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向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送达了《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依法履行相关诉讼准备程序。
为确保本案得到公正、公开、高效地审理,合议庭及时制作了庭审预案,并依法确定了由4名人民陪审员与3名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共同参与本案的审理。
同时,市五中法院还将邀请部分全国及市人大代表、以及媒体记者旁听此次庭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是重庆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市五中法院辖区受理的首例跨区域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最早于2015年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后在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予以确立。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涉及范围广、污染周期长、监管困难等特点,检察机关在专业人才、法定侦查、办案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优势,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减少环境维权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本案中检察机关不但提出了要求被告承担违法排放造成的损失和生态修复费的诉讼请求,还要求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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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安河变红事件
2017年1月18日,荣昌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安富街道通安河河段水质疑似遭受污染,水面呈红色。环保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并对周边环境排查后发现,安富街道绕城路雨水井和安富街道青年路金富苑小区外人行道雨水井均有红色不明液体倾倒痕迹。
荣昌区环保局随即联合区公安局进行调查,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并查证,发现了卢某、罗某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该案件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随后,荣昌区环保局将整理完毕的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公安部门,由荣昌区公安局对相关人员实施了刑事拘留,并将该案件移送至检方,自此,本案依法进入诉讼程序。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张旭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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