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07.05.2019  14:20
司法部于2019年4月4日出台了新修订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监督,重庆市司法局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办法》,同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向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提出最新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抓好新修订《办法》的贯彻落实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是人民群众对司法鉴定工作满意不满意的直接反映,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广大群众,是与社会和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的一项工作,投诉处理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要充分认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紧密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切实把新修订的《办法》落到实处,进一步畅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投诉渠道,严肃查处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发挥司法鉴定保障司法、服务诉讼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全面提升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为我市“两地”“两高”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履职尽责,依法做好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根据《办法》的规定,市司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负责处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司法局原则上不直接受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负责处理市司法局交办的投诉以及直接接到的投诉,依法对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市司法鉴定协会负责对涉嫌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要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摆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工作责任制,从强化领导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增强人员配备、落实责任追究等方面切实加强投诉处理工作,把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和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有效防止司法鉴定投诉案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三、狠抓工作落实,有效化解矛盾,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全体司法鉴定管理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办法》,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的形式,对负责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让每个管理干部熟悉相关规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投诉处理工作质量。
  (二)加强组织保障。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要明确投诉处理部门,指定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负责投诉接待和处理工作。要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充实人员配备,提高队伍素质。要严格执行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于5月13日前将分管投诉处理工作的局领导、负责投诉处理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名单及通讯方式(手机号、座机)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联系人:朵鹏    联系电话:60390704)。
  (三)严格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做好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告知工作。要严格遵守投诉办理的受理、调查、处理时限规定,坚决杜绝因超期办理引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调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市司法局依法处理。对于涉嫌犯罪,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完毕后,要将投诉处理情况(包括投诉答复、行政处理结果等)按照规定及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四)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在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司法局请示、汇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季度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