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判首例“拒执罪”被告人获刑1年罚款15万

17.04.2017  21:57

今天(4月17号),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单位重庆某塑胶公司及被告人刘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而拒不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单位重庆某塑胶有限公司犯 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5年6月10日,被告单位重庆某塑胶公司与重庆某市政工程公司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塑胶公司支付给市政公司工程款14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塑胶公司拒不执行判决内容。

2015年11月10日,市政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1月17日,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塑胶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该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不予理睬。

2015年12月10日,刘某指派公司员工冯某与重庆某物流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以36万余元的价格将公司一厂房租给物流公司使用3年。后刘某指示物流公司将此笔租房款转给其儿子的账户,并将该租房款用做补发塑胶公司职工工资,致使法院不能执行此笔款项给强制执行申请人市政公司,刘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慑于法律威严,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且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重庆某塑胶公司及被告人刘某主动自愿履行部分被执行义务。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今天,合川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记者 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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