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区工商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渝合川工商撤字【2018】 01 号
当事人: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9240632H
法定代表人:方若凡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将军支路2号附6号
本局接到方若凡的律师柯振强投诉反映,称方若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请求依法撤销该公司登记。接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开展了相关调查。
经查:2012年6月29日,当事人向合川区工商分局申请并获得名称预先核准,然后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股东为方若凡、宋爱琴,方若凡为法定代表人。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方若凡、股东宋爱琴的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合川区工商分局根据提交的登记材料,于2012年7月5日核准了该公司设立登记。
经查明:当事人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住所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材料,法定代表人方若凡身份证复印件为遗失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重庆财喆贸易有限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材料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方若凡”共五处,署名字迹与方若凡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在调查中,本局于2018年6月12日向当事人另一股东宋爱琴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问通知书》,因无人签收于6月19日被退回。
相关证据列举及其证明事项:
第一组: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档案,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设立及变更登记情况。
第二组:现场检查笔录、经营现场实景拍摄照片、证人蔡吉兰调查笔录、证人朱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朱华与蔡吉兰签订的《门市出租合同》复印件、方若凡的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所提交给工商部门登记资料中的住所证明(租赁合同)为虚假材料的事实。
第三组:方若凡的询问笔录、珠海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提供的登记事项和更正记载、珠海市扬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方若凡在职证明材料等。证明当事人所提交给工商部门登记材料中的方若凡身份证复印件为遗失的身份证复印件的事实。
第四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方若凡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所提交的登记材料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方若凡”共五处,署名字迹与方若凡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系伪造签字的事实。
2018年9月21日,本局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对当事人撤销行政许可听证进行了公告,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同时告知与本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也未收到本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的公司,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当事人2012年7月5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合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
2018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