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警方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一季度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
自嘉陵江、渠江全流域禁渔以来,合川警方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活动,立案侦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8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1人。
4月5日23时许,合川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嘉陵江大石街道金钟村流域有人电鱼。大石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正在电鱼的欧某、周某、蒋某抓获,缴获电捕鱼器、电瓶等捕鱼工具,查获大小鱼类共计126尾,重约2公斤。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欧某家住重庆大渡口,从事餐饮行业,平常喜欢钓鱼。当天,邀约朋友周某、蒋某二人驾车来合川在嘉陵江金钟村附近流域电鱼。目前,欧某等3人已被合川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今年以来,合川警方共破获非法捕捞刑事案件18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缴获非法捕捞渔具23副,非法电捕鱼器11副,各类鱼类1769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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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和相关规定,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嘉陵江、渠江合川段干流及其所有支流(包括二、三级支流)设为禁渔区,实行常年禁捕,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从2020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涪江、小安溪合川段干流及其所有支流禁捕,禁止一切捕捞作业。禁渔期凡违反者,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曲鸿瑞 通讯员 景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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