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 首批聘106名专家参与环境资源审判

21.01.2016  17:53
  为了适应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首批聘任106名专家参与到环境资源审判中。

  为了规范环境资源审判专家的选任工作,重庆高院专门制定《关于专家参与环境资源审判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在在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大学、西南大学、重庆医科大学,以及各中级法院、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基层法院推荐的基础上,经审核,最终确定徐以祥等106人作为重庆法院第一批参与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的专家。

  据了解,与《办法》配套的《参与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名册(第一批)》设立的专业有六大类,即环境资源法学、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与费用评估、生态破坏防治与费用评估、环境致人身损害及费用评估、环境资源审判宣传。其中,环境资源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与费用评估、生态破坏防治与费用评估、环境致人身损害及费用评估四大类又下分若干小项,涉及环境监测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标准管理、环境应急管理、污染源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农业、植保、畜牧、土壤、肥料、农药、水产、渔业、林业、水土保持、环境工程、采矿与矿区治理等50余个具体专业。

  根据《办法》规定,专家参与环境资源审判的方式不再限于一般意义上的协助法官审查判断专业性案件事实或科技性证据,而是对环境资源审判的全面、全程参与。除接受法官庭外咨询提供专业意见、受当事人委托出庭提供专业意见、受当事委托出庭辅助质证、担任专家陪审员以外,专家还可参与到证据保全、现场勘查、调解和协调、执行(含环保禁止令实施)、环境资源审判宣传等活动中来。其中,在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阶段,针对执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防治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目的是否已经实现,咨询专家或委托专家制作专业意见书,法院可以邀请专家到场作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上的指导。

  《办法》规定,针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专家提出的专业意见或制作的专业意见书,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参考。而针对环境资源专业技术性问题,专家提出的专业意见或制作的专业意见书,经庭审质证,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人民法院咨询专家,采用专家访谈方式咨询的,应当制作专家访谈咨询笔录,由专家、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确认;采用专家论证会方式咨询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咨询笔录,并由专家、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确认;委托专家制作专业意见书的,专家应在专业意见书上签名确认。采用电话、电子邮件、QQ、微信等远程通讯手段访谈咨询专家的,应有反映访谈过程的录音、或视频、或网页截图,并制作专家访谈咨询笔录,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后交专家签名确认。

 《办法》明确了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执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五)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中立发表意见。遇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专家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专家回避申请,人民法院不得提出咨询、委托、邀请,不得采纳其意见,不得邀请担任所涉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办法》还规定,专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专家本人申请或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得到同意的,可以连续聘任。如果专家出现自愿提出解除聘任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环境资源审判参与职责,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在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徇私舞弊影响案件审理;泄露在参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审判工作秘密等情形的,将解除对其的聘任。

  图一:万州法院生态修复放养鱼苗

  图二:全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庭审现场 来源:宣传处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