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院:监督6名罪犯履行财产刑202万余元

14.06.2017  13:03
      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派驻凤城监狱检察室重点针对职务犯罪罪犯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促进6名职务犯罪罪犯主动执行财产刑,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罚金共计202万余元,获得法院依法减刑。           据介绍,在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实施后,为加大对财产刑执行专项监督,该院派驻凤城监狱检察室联合凤城监狱,通过开展不定期约谈、法制讲座等形式,积极向罪犯宣讲新法规政策,将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系突出出来,帮助罪犯消除“花钱买刑”的错误思想,讲清财产刑与自由刑执行的重要意义。重点加强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审查,对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消费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有能力执行财产刑但不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罪犯,不认定其有悔改表现,建议不予以减刑、假释。同时,积极与罪犯开展谈话活动,了解罪犯的家庭状况,针对具有固定生活来源、家庭无负担、有一定履行财产刑能力的罪犯,深入分析解读新政策,消除其既不想履行财产刑又想要减刑的侥幸心理,促使其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维护了刑事执行公平公正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