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法官发送辱骂、威胁语音15条,拘留七日!
黔江网消息,12月18日,黔江区法院对违法行为人向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对向某做出司法拘留七日的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来,黔江区法院办理的首例司法警察提请司法拘留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郜某因孩子抚养问题向黔江区法院起诉被告向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办理该案时,承办法官按照诉讼程序通过微信告知向某案件开庭时间,向某通过微信以语音方式明确了是本人且表示很忙,并因自身情绪不佳,就以肮脏语言辱骂承办法官,然后又以“我爱喝酒,酒喝了搞得不好莫子事情都做得出来”“我晓得你住在哪点,我直接去找你媳妇和细娃”等过激语言威胁承办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向法官发送辱骂、威胁语音多达15条,态度十分恶劣。
案件处理
事件发生后,黔江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收集证据,依法对向某进行询问,进一步确定向某的违法事实,并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提请黔江区法院予以司法制裁。
综合向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法院认为向某辱骂、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造成阻碍,严重扰乱审判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做出对向某司法拘留七日的决定。
向某在接到黔江区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法院接受处理,并向法官书面道歉。
法院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肩负神圣法治使命,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有法定协助义务,不得以侮辱、威胁、暴力等手段阻碍执行职务,否则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一定要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黔江一男子向法官发送辱骂、威胁语音15条,拘留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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