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卫生计生行政权力

24.09.2015  10:47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市政府决定取消63项、下放670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1 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权力下放的有: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等89项,市级卫生计生行政权力取消的有: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1项。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权力下放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权力类别

现实施主体

下放实施主体

下放方式

主要权力依据

下放权限

1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

全部

2

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六条

全部

3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六条

全部

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六条

全部

5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二十四条;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七条

全部

6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四十七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

全部

7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四十七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

全部

8

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四十七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

全部

9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四十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九条

全部

10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八十九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条

全部

11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八十九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条

全部

12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委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部

13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全部

14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全部

15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全部

16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全部

17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第六款

全部

18

对医疗机构未在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四十一条

全部

19

对医疗机构未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九、四十一条

全部

20

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放射诊疗机构不予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必要的资料,拒绝、阻碍、隐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五、四十一条

全部

21

对医疗机构未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一、四十一条

全部

22

对医疗机构未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四、四十一条

全部

23

对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未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六、四十一条

全部

24

对医疗机构未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部

25

对医疗机构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未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

全部

26

对医疗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

全部

27

对医疗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未报卫生计生委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

全部

28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一、八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

全部

29

对医疗机构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二、八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

全部

30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二、八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八条;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

全部

31

对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三十九条

全部

32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

全部

33

对医疗机构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三、七十六、八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条

全部

34

对医疗机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六、八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部

35

对医疗机构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六、八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全部

36

对医疗机构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六、八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全部

37

对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六、八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第四款

全部

38

对医疗机构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工作人员未作安排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六、八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一条第五款

全部

39

对医疗机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六、八十九条

全部

40

对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八十、八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二条

全部

41

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八十一、八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三条

全部

42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八十一、八十九条;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四十三条

全部

43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一、八十九条

全部

44

对医疗机构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一、八十九条

全部

45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一、八十九条

全部

46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二、八十九条

全部

47

对医疗机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二、八十九条

全部

48

对医疗机构与本单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二、八十九条

全部

49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三、八十九条

全部

50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安排本单位放射性职业病病人、疑似放射性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三、八十九条

全部

51

对医疗机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三、八十九条

全部

52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放射性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本单位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三、八十九条

全部

53

对医疗机构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第七十六、八十九条

全部

54

对医疗机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七十六、八十九条

全部

55

对接到医疗机构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行为的举报后的及时核实、处理

其他权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三十六条

全部

56

对行政区域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理

其他权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八十九条;2.《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四、二十九条

全部

57

对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城区市场、商场(店)、饭店、餐厅、医院、学校、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厅、候机室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全部

58

未按规定开展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

全部

59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要求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全部

60

对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

全部

61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全部

62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全部

63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全部

64

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八条

全部

65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全部

66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全部

67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全部

68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全部

69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全部

70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全部

71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全部

72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全部

73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十、四十六条;2.《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全部

74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产品命名、标签及生产经营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全部

75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

全部

76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全部

77

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四十一条

全部

78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第六十三条

全部

79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的调查处理

行政强制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全部

80

对二次供水、涉水产品的日常监督监测

行政检查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

全部

81

对公共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十三条

全部

82

对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监督抽检

行政检查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全部

83

)第三十二条

84

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行政检查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2〕62号)第十一条

全部

85

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行政检查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2〕62号)第十三条

全部

86

对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

行政检查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2〕62号)第十五条

全部

87

对托幼机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卫生监督

行政检查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十条

全部

88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其他权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全部

89

对从业人员健康进行监督检查及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其他权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地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全部

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取消的行政权力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别

实施主体

权  力  依  据

备      注

1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卫生计生委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已取消“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修法后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