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管理体制 激发科研活力——解读《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设立非研究项目资金,首次建立了间接成本补偿机制、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最高可达项目支出总额的30%,专家咨询费取消比例限制,设立绩效支出,下放预算编制和调剂权限到学校……近日,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多项重要社科资金管理的重要突破而“吸睛”。
《管理办法》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在尊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特点和规律方面有哪些亮点?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带来哪些利好?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社会科学司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作了解读。
为什么出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1年,中办、国办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奋斗目标。当年,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2011—2020年)》。为保障“繁荣计划”顺利实施,中央财政设立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两部门联合制定了《管理办法》。
一个没有发达的自然科学的国家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一个没有繁荣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国家也不可能走在世界前列。这是今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强调的,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事关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的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问题;强调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形成既能把握正确方向又能激发科研活力的体制机制。
《管理办法》出台还有一个更为深厚的背景: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成果转化、优化学术环境、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重大举措。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最近,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据统计,目前,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人员达63万人,占我国哲学社会科学“五路大军”80%以上。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高校要勇于走在前面。“繁荣计划”实施以来,中央财政逐步加大了支持力度,目前,专项资金保持在每年4.5亿元规模。科研资助体系初步建立,其中一般项目每年立项规模在3000项左右,项目和资金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
但同时,“繁荣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主要依据2006年出台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一些规定已滞后于社科研究需要和资金管理实践,高校和科研人员有较大的呼声,有必要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
2012年以来,财政部、教育部在大量专项研究、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和讨论。4年后,《管理办法》出台。
高校专项办法体现六大亮点
有关负责人认为,一方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劳动,与自然科学研究有着明显不同。另一方面,高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使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要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育人育才为中心,构建学生、学术、学科三位一体的综合发展体系。《管理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力求充分体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特点和规律,在六大方面呈现出鲜明的亮点。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支出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管理资金。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在于设立了非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指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的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由依托学校、受资助机构(智库、团队)根据与教育部约定的目标合同,自主编制资金预算,自主决定使用方向,大大增强了科研机构和智库团队负责人在资金管理使用上的自主权。
首次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资金中设立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最高达到30%。与既往的相关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相比,《管理办法》作出重大突破。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主要是由于近些年来很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学校都反映,之前的资金管理规定对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补偿不足,对承担研究任务的科研人员也难以从项目资金中获得激励。因此,考虑到资金管理应该更加贴近科研过程的实际需要,应该更加有利于发挥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管理办法》以间接费用形式对学校间接成本和管理费用进行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人员的激励。
《管理办法》的第三大亮点是明确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取消比例限制。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凡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支付劳务费,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参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这是此次劳务费设置与既往规定的不同之处。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高校广大人文社科研究专家学者在科研交流、合作及调研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几项经费科目,因而关注度较高。《管理办法》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3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大部分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下放到学校,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批准即可。但是,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
《管理办法》规定,结转结余资金可继续留用。对于研究项目资金,项目在研期间,年度结转资金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可以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或由项目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余资金可以用于成果的出版和宣传转化支出,是充分考虑到学术成果出版难、推广难的现实作出的慎重选择,这也是《管理办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也规定,若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
另外,强化项目资金保障服务也是该办法的亮点。鼓励跨单位合作,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可以外拨资金。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的支出,如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学校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高校能得到哪些直接利好?
《管理办法》无疑是保障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大繁荣、大发展的“护身符”,在多方面有所突破,让高校广大科研人员受到极大鼓舞。从高校来说,该办法释放了哪些直接利好?
为培育高校的品牌智库创造大好良机。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繁荣计划”的非研究项目资金主要用以支撑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机构、团队以及智库运行、优秀成果奖励等“繁荣计划”建设项目。除用于研究项目外,专项资金还从加强专业化智库建设、智库团队、重点研究基地、数据库、外文期刊、成果推广平台等方面,构建高校智库立体化资助体系,提升服务党和国家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一些哲学社会科学的新兴学科、冷僻弱学科等得到更多重视。《管理办法》针对高校学科齐备、文理交叉的特点,着力加强基础学科,培育新兴学科,支持冷僻弱学科;同时,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深入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致力于构建基础研究、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对策研究协调发展的科研资助体系。项目和资金更多向青年优秀人才倾斜,向地方高校,向西部地区、民族地区高校倾斜,不断扩大专项资金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高校在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面获得更多自主权。《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结合,落实和扩大自主权,优化管理方式;在资金预算、预算调整、间接费用、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落实和扩大了高校自主权,形成上下联动、简洁高效的协调管理机制;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前提下,将大部分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下放到学校,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批准即可。
对“繁荣计划”依托学校的投入有所补偿。《管理办法》首次在研究项目资金中增加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使用包括三方面,即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工作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因此,《管理办法》非常接地气,贴近科研过程的实际需要。
本报北京11月24日电(本报记者 赵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