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奖励评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9.08.2018  23:11

为了进一步推进商标奖励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商标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全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打造商标品牌强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重庆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实行商标奖励评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关于实行商标奖励评审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9月3日前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纸质件请寄至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市工商局商标处,电子邮件请发送[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及电话:张秋娴,63710652。

附件:关于实行商标奖励评审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29日

 

 

 

 

关于实行商标奖励评审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商标奖励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商标奖励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促进全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打造商标品牌强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决定实行商标奖励评审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评审原则

商标奖励评审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定额定标、奖优扶强”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请商标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驰名商标认定,或者地理标志注册;

(三)在同行业、领域或相关产业中具有较高的综合实力和影响力,其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四)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三、奖励标准

商标奖励采取一次性奖励的方式。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奖励50万元。

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类或相似商品或服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地理标志注册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如已享受地理标志注册奖励的商标再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按相关标准补齐差额奖金。

四、奖励名额

每年对驰名商标奖励名额不超过5件,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每年驰名商标认定情况确定行业分配名额。每年对地理标志奖励名额不超过5件。

五、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成立商标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商标奖励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并向市政府上报拟奖励名单。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商标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

1.组建商标奖励评审工作小组;

2.负责实施商标奖励的申报、评审工作;

3.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商标奖励评审工作情况和拟奖励名单;

4.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当年度商标奖励申请人的行业类别和特性,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中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建商标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具体开展商标奖励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工作小组自行解散。

六、评审标准

根据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统计情况,每年制定商标奖励评审计分细则。驰名商标计分细则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定量指标包括申请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收”、“行业排名”等,由评审工作小组进行量化评分;定性指标包括“行业影响力”、“公众认可度”、“社会责任”等,由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定性评审。地理标志计分细则包括地理标志的“管理运用”、“产业发展”、“经济效益”、“富农效应”等,由评审工作小组进行综合评分。

七、申报和评审

(一)发布信息。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商标奖励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工商局网站上发布商标奖励申报通知,公布本年度商标奖励的申请条件、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

(二)申请提交。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商标奖励申请表;

3.驰名商标认定证明材料,包括驰名商标认定批复、裁决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地理标志注册证明材料,包括地理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相关经济指标和数据的证明材料;

5.信用情况证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提交评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奖励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材料齐备的,提交商标奖励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

(四)评审表决。商标奖励评审工作小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奖励原则、条件和标准,科学、公正、客观地进行评审。按综合得分排序,前5名的拟给予商标奖励,不足5名的,空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记录并汇总评审结果。

(五)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拟奖励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拟奖励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异议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商标奖励。

(六)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商标奖励评审表决结果、社会公示及复核情况报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并将商标奖励名单上报市政府。

(七)市政府审批。分管副市长签署同意商标奖励名单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文予以公布。

(八)发放奖励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名单据实奖励,及时足额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人。

八、管理和监督

(一)评审纪律要求

1.回避。参与评审人员与商标奖励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2.保密。参与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透露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商业秘密及商标奖励评审的有关情况。

3.违规处理。参与评审人员不得私自与商标奖励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不得收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奖励评审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撤销其评审资格,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部门为申请人出具虚假数据和材料证明,或为申请人骗取商标奖励提供其他方便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监督机制。评审委员会应当加强自我监督管理,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二)申请及资金使用要求

1.商标奖励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奖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依法追缴相关资金,禁止再次申请商标奖励资金,并将有关情况计入申请人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标奖励资金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申请人应当将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实施商标培育、保护以及运用等,包括商标申请注册、建立健全商标质量管理体系、培训商标专业人才、商标维权、商标品牌宣传等。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将加大对商标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适时对商标奖励资金实行绩效考核与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后上报申请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地理标志,适用本通知。                    

     


商标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

                                            (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经营场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奖励项目

 

□    驰名商标认定奖励

□    地理标志注册奖励

认定(注册)商标

 

认定(注册)商标

注册证号

 

认定(注册)时间

 

户 名

 

开户银行名称(全称)

 

银行帐号

 

本人代表企业郑重承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客观,本企业对其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愿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若申报材料中有虚假、伪造等违规情况,即放弃奖励资格,并不得再进行申请。

 

承诺人:                (企业负责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