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重庆四中院关于医疗鉴定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24.11.2016  19:35

近年来,医患矛盾持续升温。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除体制上的因素以外,最主要的就是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双方作为矛盾的对立面很难达成共识,同时其中较有权威性的鉴定程序普遍不够规范,公信力不高,作用未能充分发挥。近期,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辖区两级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医疗鉴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分析了医疗鉴定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重庆四中院辖区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辖区两级法院审结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损害责任等医疗纠纷案件分别为18件、31件、52件、22件,每年案件数量增幅在70%左右,经调研发现其中九成案件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经分析医疗鉴定存在程序繁琐、耗时较长,专业性不够让当事人信服,鉴定人出庭需要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原因分析

1.医疗鉴定程序繁琐导致耗时较长。医疗纠纷案件患方当事人一般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争议较大,法院裁判结果往往需要依据鉴定意见才能准确界定责任,而部分鉴定机构因在患者间口碑较好而收到大量鉴定申请,据统计,2013年至今年上半年,辖区法院审理的123件医疗纠纷案件中,进行医疗鉴定的有111件,其中有68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因该机构鉴定人具有鉴定与教学双重任务,人力资源有限,且27.94%的案件经过反复补充证据材料,鉴定耗时均在三个月以上,且大多数案件需要就医疗事故认定事实组织医患双方听证,部分未按其意愿选定鉴定机构的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导致鉴定意见无法按时出具。

2.部分错误鉴定易抬高患方索赔预期值。据统计,111件医疗鉴定案件中,申请鉴定医疗机构是否具有医疗事故责任的占32.43%,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占54.96%,其中有17件医疗机构表示有异议申请法院委托再次鉴定,9件前后鉴定意见不一致,二次鉴定均认定医方不存在医疗过错责任或伤残等级降低,此类情形患方往往依据第一次鉴定意见提出过高的索赔数额,2013年至今年上半年,个案的最高索赔数额分别为89.81万元、104.43万元、518.23万元和416.91万元,一旦法院未完全依据患方诉讼要求作出裁判,与患方当事人心理预期形成“落差”,其往往采取信访闹访等方式形成另一种形式的“医闹”。

3.当事人对鉴定难以形成合意。医疗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严重,且患方对医疗鉴定机构存在不信任,难以共同协商鉴定机构,且申请或委托鉴定后,当事人对鉴定活动的关注度不高,往往静待鉴定意见的产生,以致对鉴定采用的方法、技术设备、程序规范等鉴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均不清楚,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接纳程度。据统计111件申请医疗鉴定案件中,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委托鉴定的仅有16件,协商不一致抽签决定的有87件,其中有25.28%的鉴定案件一方当事人表示存疑并申请再次鉴定,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意见而撤诉的案件较少,仅有18件,大多数当事人选择法院判决结案。

4.鉴定人出庭制度运用不佳导致鉴定意见难以采信。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患者对鉴定意见的疑问目前多由鉴定机构书面答复,参与鉴定的医学专家由于工作繁忙、担心被患者纠缠等原因多不愿出庭接受质证,特别是渝东南地区基层法院由于所在位置相对较为偏远,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更多,鉴定人更不愿意出庭接受质询,导致鉴定意见难以令患者信服,也不利于承办法官对鉴定意见的综合判断。2013年至今年上半年,辖区法院患方当事人对医疗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有31件,鉴定人按照要求出庭作证的仅有8件。

三、对策建议

1.完善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聘请司法、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对医疗纠纷进行先行调解,并注重加大对患者获得律师或专业医疗辅助人的帮助提供有效协助,引导患方依法理性维权。

2.加强与涉医疗专业机构的协作。法院可加强与医师协会、医学会、律师协会等专业性组织的协作,邀请医学专家参与医疗纠纷调处,为法官和当事人答疑解惑,分清医疗过错、医疗过失等医疗瑕疵与合理治疗手段之间的界限,为法官合理裁判提供专业参考。

3.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建议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建立等级评定制度、法官的反馈、评价机制等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督促司法鉴定人公正、谨慎执业,规范鉴定流程,作出客观、准确、科学的鉴定意见。

4.增加鉴定过程的透明度。鉴定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对书面材料进行充分的说明,当事人还可以要求鉴定人明确说明适用的鉴定方法、依据等,通过参与鉴定,当事人更有效地监督鉴定活动,深入了解鉴定意见的由来,从而消除对鉴定意见的疑虑。

5.规范鉴定以缩短审理周期。建议在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引导其先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对基本证据进行质证,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增加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认可度,鉴定后再立案,便于当事人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轻审判压力。

(课题组成员:唐 文 张 琼 王 倩)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