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实施机构:市环保局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立法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共同审批部门:无
报送材料:
(一)固体废物跨省转移
1.《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加盖鲜章,可登录http://www.cepb.gov.cn,资料下载→表格下载→固废转移许可)
2.申请人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处理处置协议书(加盖鲜章);
3.接受单位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理处置该废物的设备、工艺及二次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还必须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4.转移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实施方案(加盖鲜章,实施方案需包括转移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方式及路线,突发事故的救援措施、应急处置设施设备,事故报告等内容);
5.以上材料含电子版。
(二)危险废物市内跨区县转移
1.《重庆市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加盖鲜章);
2.申请人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处理处置协议书(加盖鲜章);
3.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4.转移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实施方案(加盖鲜章,实施方案需包括转移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方式及路线,突发事故的救援措施、应急处置设施设备,事故报告等内容);
5.以上材料含电子版。
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详见审批工作流程图)
审批时限:
1.多次转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2.一次性转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3.跨省转移的,自收到接受地省级环保部门回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不予批准跨省转移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