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份酝酿国企薪酬改革方案 严控高管隐性收入

31.03.2015  11:30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权威人士处获悉,我国多个省份都在积极酝酿薪酬改革实施方案,预计最快年内将陆续通过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并对外发布。

  “目前包括上海、北京、山东等省份都在积极推进,一方面是对人社部出台的薪酬改革方案的落实,高管薪酬将会设定比例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建立规范的福利性薪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将成为下一步地方国企薪酬改革的重要内容。”上述人士对记者说。

  值得注意的是,首个地方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于近日“落地”。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广东省属企业贯彻落实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广东省《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率先获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批通过,并于日前正式印发。

  广东省国资委副主任王奇表示,高管薪酬由三部分构成,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将按照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绩效年薪不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任期激励收入则不超过年薪总水平的30%。此外,选聘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将鼓励逐步增加市场化选聘人员比例。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国企负责人2014年度的业绩考核与薪酬兑付将参照上述方案精神,在2015年操作落实,最快新一年的薪酬水平将于6月底前落实。据初步测算,按照新的薪酬体系,广东省国企负责人将普遍降薪30%。

  不仅如此,广东省的方案还对地方国企负责人经营期责任追究和福利性待遇等划定了“红线”。经营性亏损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应适当下调,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省属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已离职或退休的企业负责人亦不能免责。

  另一方面,方案明确省属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在国家和广东省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同时规定,企业负责人存在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薪、享受超标准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分和经济处分,并追回违法收入所得。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广东已经公布的地方薪酬改革实施方案中可以看出,地方国企薪酬改革延续了央企薪酬改革的原则和核心,用薪酬改革鼓励市场化选聘的推进,鼓励政企分开,特别是没有回避最为核心的隐性收入问题,可以看出改革的决心和力度。

      据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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