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11.04.2016  14:52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规定,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2018年。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征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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